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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与饶某出版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1-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11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毛光耀,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与被告饶某出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12月30日,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7月9日签订了一份著作稿为《实用装饰工手册》(修订版)的图书出版合同,并于1999年5月出版发行。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被告)授予乙方(原告)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世界各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上述作品中文本的专有使用权”;第七条约定:“在授权期限内,甲方不得将上述作品的全部或一部分,或将内容稍加修改以原书名或更换书名授予第三方另行出版、翻译、录制,如违反本条规定,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甲方负责,并赔偿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近期,原告发现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将上述著作稿以相同的内容或稍加修改后,以书名《装饰工手册》给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约,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故请求本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6,993。6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饶某补偿原告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人民币5,0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完毕;

二、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90元,由被告饶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黎淑兰

代理审判员刘洪

代理审判员章立萍

二00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葛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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