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金旺福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4-07-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34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毅、系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令文,系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佛山市金旺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路X街X号一楼北侧。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小菁、尹某某,均系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下称合记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金旺福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金旺福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04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毅、孔令文,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小菁、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合记公司诉称:原告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系由原“佛山嘉华食品公司”于1999年12月转制成立,转制后,原告与佛山嘉华食品公司系两个独立的法人。自清代嘉庆年间至今,“盲公饼”已有200多年的生产历史。经过几代人的苦心经营,“盲公牌”盲公饼畅销国内外,成为佛山市人尽皆知的佛山特产和知名商品,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声誉。自1985年至1999年间,“盲公饼”先后多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项。在2003年5月佛山美食欢乐节上,原告生产的“盲公牌”盲公饼被评为佛山市八大优秀传统食品,深受媒体和百姓的好评,成为知名品牌。由于产品质量高,服务好,2003年9月原告被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佛山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1982年,佛山嘉华食品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盲公”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8类。1999年12月,佛山嘉华食品公司将盲公牌商标转让给原告。2003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原告为盲公牌商标的合法所有权人;2002年12月,原告对盲公牌商标进行续展,有效期至2013年2月28日止。原告的盲公牌商标中的盲公,起源于古老传说中的何姓老人。从原告与被告两者产品背面对其饼名由来的传说可以看出:被告佛山市金旺福食品有限公司何公饼中的何公,就是原告盲公牌商标中的盲公。被告在外形相同,成份相同的饼上,将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盲公”极易使人产生错误联想的“何公”,作为饼的名称使用。这种行为,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由于被告金旺福公司将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盲公”极易产生错误联想的“何公”作为其同种产品的名称及外包装潢,致使不少消费者误将被告生产的果槟牌何公饼当作原告生产的盲公饼;由于被告产品的品质口感方面不及原告产品,致使盲公饼及原告的声誉受到严重损害,并导致原告“盲公饼”的销量明显下降。与去年同期相比,自7月份到12月份,2003年同期原告盲公饼直接经济损失达x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佛山盲公饼这一知名品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打击侵权,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并在《佛山日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金旺福公司辩称:双方的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似,我方也未利用原告的商标标识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所以不存在侵犯商标权的事实。一、我方在其包装袋后面记载有关何公饼的历史渊源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1、原告有关盲公饼历史渊源记载的内容不属于商标法律、法规保护范围,属于著作权法调整的范畴。原告有关盲公饼历史渊源记载的盲公饼、“姓何的失明老人”等,不受商标法保护。2、因为双方当事人各自记载于包装袋后面的历史渊源只是一种传说,是流传民间的一种说法,没有任何证据考证这段传说的真实性。如果将这传说看成一篇作品,原告也不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不独自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应是人类共同的文化成果。所以任何人都可以用有关盲公饼的传说。且原告今日生产的盲公饼也非昔日失明老人制作的盲公饼,原告也非昔日失明老人的传人,那么原告也就无权独自享有使用这段传说的权利。3、原告记载的有关何公饼的历史渊源和盲公饼内容完全不一样。从内容显示,我方主要强调何公饼的由来,原告强调盲公饼的由来,各自的侧重点不一样。对“何公”的描述也完全不一样。二、双方的商标不同,也不具有相似性。1、商标文字“果槟”与“盲公”的含义不同。2、商标图案构成不同。我方的“果槟”商标字体是繁写黑体,外加椭圆圈,以白色作为商标底色;原告的“盲公”商标字体是隶书,以印鉴形式表现出来,以金黄某作为商标底色。三、没有将原告的“盲公”商标作为我方的商品名称和装潢使用。我方以何公饼作为商品名称,以佛山祖庙的实景作为装潢图等,而原告的商标是“盲公”,以红色作为装潢图案,与我方的商标、装潢没有丝毫的联系。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可能。综上所述,我方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其诉请没有事实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如下:

(一)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及本院认证。

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二、被告工商登记资料及身份证,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三、1、《商标注册证》,2、《关于转让和租赁资产的协议》,3、《关于佛山市嘉华食品公司转让商标和出租资产的批复》,4、《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证明1、盲公商标自申请保护至今已20多年,在同类产品中有很长的商标保护历史,系知名商标。2、原告对“盲公”注册商标有合法的所有权,且该商标处于保护期内。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不能以这些证据证明原告的产品是驰名商标,应由国家商标局颁发。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内容须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评定。

证据四、1、原告部分打假《投诉书》及行政处理结果,2、《盲公饼获奖证书》及《荣誉证书》,3、网站资料《面对假冒伪劣同是老字号兴衰为哪般》4、《佛山日报——盲公睁眼看世界》,5、《佛山特产——盲公饼简况》,证明:1、原告盲公牌盲公饼是知名产品,在同类产品中享有很高声誉。2、盲公饼的历史源于传说中的何姓盲人即“何公”,民间传说中的“盲公”即“何公”。被告对第5份《佛山特产—盲公饼简况》的真实性有异议,这是原告单方面的说法,并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确认,只是原告自己出具的文件,也没有说明是从何处引用。对证据四的5份证据的关联性均有异议,并没有直接指明该份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第5份证据只是一份内部材料,并不是对外发布的文件,且这是原告的推测并无法律效力,不能证明“何公”与“盲公”的关系,对知名产品的认定没有明确的法律标准,并非由原告认定。对这组证据的三性本院须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评定。

证据五、原、被告涉诉产品外包装图案及实物,证明被告使用“何公”侵犯了原告盲公饼的商标。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被告认为:1、“何公”并非被告注册商标。2、被告使用“何公”是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认。“盲公”、“何公”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不足以误导公众,不构成侵权。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其证明内容须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评定。

证据六、原告2002年与2003年7-11月利润比较,证明原告同期销售利润损失x元。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没有经过审计,由原告自行制作,该利润损失原因多种多样,不能将该部分损失全部计算在被告头上,即使利润损失是原告内部真实反映,也不应将原因全部归结到被告身上。原告的证据六没有经过法定部门审定,对其真实性无法认定,被告的异议成立,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

补充证据一、2004年3月4日《佛山晚报》第4版《一场刑场上的婚礼》,证明“盲公”饼有丰富的历史内涵,原告解放前曾名为“何合记盲公饼店”,一直由何姓后人经营,“何公”是“盲公”代称,被告有意利用历史,混淆视听。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原告引述整篇文章中的一段有断章取义的嫌疑,不能证明原告要证明的内容。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内容须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评定。

补充证据二、《古镇情怀三—卖盲公饼》照片,证明该雕像矗立在佛山百花广场对面,该景象已成为佛山八景,渊源长久,该雕像上面的篮里放的正是盲公饼,该饼是知名产品。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盲公饼是知名产品有异议,认为该雕像是街头的文艺创作,且是否售卖盲公饼并不清楚,知名产品并非由原告判定,盲公饼从历史说是有许多流传说法,并不能从一个街头雕像说明是知名产品。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内容须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评定。

补充证据三、佛山图书馆的《介绍》,证明盲公饼历史悠久,盲公本姓何,与“何公”有必然联系,且是知名产品。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盲公饼历史悠久无异议,对其他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盲公饼是后人为区分而注册的,盲公饼从未注册为商标,只有“盲公”注册了,且该证据只是参考的文字,并非法定判别文字,是否知名产品并非由原告判定,故对是否知名产品无法确认。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内容须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评定。

(二)被告举证、原告质证及本院认证。

证据一、《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转让协议》、《注册商标转让证明》,证明:1、被告拥有“果槟”商标的所有权与原告的商标不同,也不相似;2、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原告不是控告被告的“果槟”商标,是“何公”。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商标侵权中所诉的是被告的“何公”侵犯其商标权,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故采信原告质证意见。

证据二、何公饼的外包装,证明:1、被告与原告产品包装袋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设计、企业名称与被告注册商标“盲公”不同,不可能使消费者误认为同一种产品;2、何公饼”的历史渊源的内容不同,不可能误导消费者,以及传统内容不受商标法的保护,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组证据证明了“何公”与“盲公”在内涵上的一致,在字形组合上的相似。对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其证明内容须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评定。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1982年12月15日佛山市糖果厂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取得了盲公牌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x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8类色饼,后核准使用商品转为商品国际分类第30类。1988年12月30日,该商标注册人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变更为佛山嘉华食品公司,该商标为文字图形商标,图形为一个正方形状,内有隶书写的盲公二字,图形正下方为盲公牌三字组成,其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3年2月28日。该注册商标如下图所示:

原告合记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8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饼干、糖果、糕点、糖、非酒精饮料的加工、制造、销售。2000年3月28日原告受让了佛山嘉华食品公司第x号盲公牌注册商标,并获国家商标局的核准。之后原告生产盲公牌盲公饼,2003年9月在佛山美食欢乐节中被评为佛山市八大优秀传统食品第一名。

被告金旺福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22日,企业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西式糕点、果仁糖、饼干加工、销售,销售米面制品。被告于2003年10月生产了一种果槟牌何公饼产品,其产品用以下包装(下图):

2004年2月2日原告合记公司以被告金旺福公司生产的何公饼的商品名称“何公”侵犯其盲公商标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另查,据史料记载盲公饼是佛山市土特产名产品之一,因它是由一盲人创制而得名。它创制于清嘉庆年代后期(1796-1820年),距今有一百六十年之久。这盲人名叫何声朝。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金旺福公司使用“何公”字号是否侵犯原告合记公司盲公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院认为:原告受让的盲公牌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且在有效的续展期内,该注册商标应受法律保护。从佛山的有关史料看盲公饼的历史时间较长,深受广大消费者欢迎,是当地的一个特色产品,该产品应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原告的证据三、四和补充证据一至三能互相印证盲公饼历史悠久,应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的事实,被告提出异议,但无反证,其异议不能成立。本案为商标侵权之诉,本案中被告的商品名称“何公”所使用的商品为饼,与原告盲公牌注册商标所核准使用的产品属于在同一类商品,被告是否侵权关键在于其使用的“何公”文字是否与原告商标相同或相似。从双方的拼音看“盲”字是“MANG”,“何”字是“HE”,二者有明显的区别;从双方的字形看“盲”是上下结构的隶书状,“何”是左右结构的行书状,二者容易区分;从双方的字义看“盲公”是指盲眼老人的意思,“何公”是指姓何的老人的意思,二者字义差别大。综上对比,原告的注册商标“盲公”与被告在其产品外包装上所使用商品名称“何公”并不相同,也不相似,一般消费者容易区分,不易混淆,故原告的主张理由不充分,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410元,由原告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云雄

审判员谭海华

代理审判员郭富

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茵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