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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乙犯敲诈勒索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6月12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06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2月2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启民、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某乙伙同马军(已判刑)、杨某某(已判刑)等人到驻马店市驿城区X街刘某某所经营的中原旅馆,以不给钱不让做生意为由威胁刘某某,先后五次索取刘某某人民币共计2300元。

2、2007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乙伙同杨某某、李某(已判刑)等人到驻马店市驿城区X街段某某经营的烟酒店,以段某某调换假钱为由,向段某某索取人民币200元和价值100元的帝豪烟一条。

3、2007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乙伙同马军、杨某某、李某等人到驻马店市驿城区X街周某经营的国营旅社内索要人民币500元,遭到周某的拒绝,几人对周某殴打后离开。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马军、杨某某、李某、刘某某、段某某、周某证言、辨认笔录、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6)第X号、(2008)第X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威胁、恐吓方法,先后多次敲诈他人财物共2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乙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乙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有犯罪前科的情节,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09年2月23日起至2009年5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中和

审判员殷长河

审判员王辉

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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