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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非法拘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男。因本案于2010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8日10时许,黄某标(另案处理)为索要债务,纠集被告人熊某等人驾车至本区X镇上的一个建材市场,对被害人周某某拳打脚踢后,强行将被害人周某某挟持至本区X镇广鼎客房部X房间,直至当日14时许,在被害人周某某写下1张40,000元的借条后将其释放。期间,黄某标及被告人熊某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致使被害人周某某遭外力致面部皮肤擦伤、唇粘膜破损、左前臂及右膝部皮肤擦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2010年5月25日,被告人熊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关系人黄某标的供述,证人臧某、魏某某、秦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借条书证,验伤通知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熊某具有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熊某到案后交代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熊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丁文豪

书记员徐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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