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朱某某与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湾建华陶瓷厂劳动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7-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281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德军,广东志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湾建华陶瓷厂,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霍某某。

委托代理人唐学军、方青松,均系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湾建华陶瓷厂(以下简称建华陶瓷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被告建华陶瓷厂与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湾建国陶瓷厂(以下简称建国陶瓷厂)等7家企业均由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钻石陶瓷有限公司统一管理。2002年9月29日,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发了《关于委托管理的通知》的佛陶发(2002)X号文件,将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钻石陶瓷有限公司委托给佛山钻石陶瓷有限公司统一管理,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钻石陶瓷有限公司原托管的7家企业,由新组建的佛陶石湾建国陶瓷厂有限公司(在原建国厂的基础上于2003年2月26日组建)代管。2003年2月13日,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发了《关于理顺佛山钻石陶瓷有限公司员工劳动关系的批复》的佛陶复(2003)X号文件,同意佛山钻石陶瓷有限公司将建华厂、建国厂等企业符合条件的员工的劳动关系转移到该公司,该公司承认其原企业的工龄,若辞退时,劳动补偿金全部先由该公司代支付。转移劳动关系采用自愿原则,不愿转移者,可由该公司借用。原告没有选择将劳动关系转到佛山钻石陶瓷有限公司,而是继续留在原企业工作。期后,原告收到佛陶石湾建国陶瓷厂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到公司负责门卫工作,其社保关系仍然留在被告处。原告领取工资的《佛山市石湾建国陶瓷厂班组工资支付凭证》上,也注明“原企业耐酸仓门卫”。

原审认为,原告现在的工作单位与被告同属佛陶石湾建国陶瓷厂有限公司主管,原告从被告处调到建国厂上班属同一系统内部调动。而原告调到建国厂上班后,并没有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证据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从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的劳动关系仍然留在被告处。原告以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被告支付有关补偿金、违约金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诉人朱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建华陶瓷厂与建国陶瓷厂是两个互不隶属的独立法人企业,原审法院以上述两个企业同属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由2003年2月26日组建的佛陶石湾建国陶瓷厂主管为由,认定上诉人从佛陶石湾建国陶瓷厂调到建国陶瓷厂工作为“内部调动”,这是错误的。其一,不能以“内部调动”为由确认被上诉人对劳动合同的非法变更为合法行为,因为即使是在同一企业内部不同劳动岗位的变动,也是对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就变更已经生效的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单方变更或解除,就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其二,建华陶瓷厂和建国陶瓷厂是两个不同的企业法人,是两个不同的用人单位,在原劳动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对一个劳动者在两个用人单位之间进行任意的工作变动,违反劳动合同的性质更是明显的。被上诉人强行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强迫让上诉人到建国厂工作,这一事实被一审判决认定为“内部调动”,“调动”的基本事实已经是不容置疑的,然而,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调到建国陶瓷厂上班后并没有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证据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那么,没有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用人了就形成新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已经从与自己有劳动合同的原用人单位被赶到另外一家用人单位,自然不能认定原来的劳动合同仍然在继续履行,那么,这个新的劳动关系可不可以否定任意解除原劳动合同行为的违法性呢二、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所举的证据哪些应予确认和采信避而不谈,对被上诉人超过举证期限而提供的、已经遭到上诉人根据《民事证据若干规定》而拒绝质证的证据详加认定,认为这些证据“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但是,至少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具备程序上的合法性,不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一审判决程序上也是违法的。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三项共计x元。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上诉人在二审诉讼中未提供新证据。

被上诉人建华陶瓷厂答辩称:被上诉人是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东佛陶集团)属下企业。自1996年10月起,广东佛陶集团将被上诉人企业委托给广东佛陶集团钻石陶瓷有限公司(下称佛陶钻石)统一管理,实行一体化运作。被上诉人只是保留企业的法人地位不变,原债务关系和投资关系不变。2002年9月,广东佛陶集团成立“佛山钻石陶瓷有限公司”(下称佛山钻石)委托“佛山钻石”管理佛陶钻石,将原委托佛陶钻石管理的建国陶瓷厂和被上诉人等7家原企业与佛山钻石分离运作,并将被上诉人等7家企业由建国陶瓷厂代管。原企业负责企业留守工作,佛山钻石租用原企业财产。2003年2月,广东佛陶集团成立佛山市石湾建国陶瓷厂有限公司(下称建国陶瓷厂公司),委托建国陶瓷厂公司管理原建国陶瓷厂和被上诉人等7家企业。建国厂陶瓷和被上诉人等7家企业同属建国陶瓷厂公司直管。2003年2月,广东佛陶集团批复同意佛山钻石理顺员工劳动关系,将愿意且符合条件的原建国陶瓷厂和被上诉人等企业员工的劳动关系转移给佛山钻石,劳动关系的转移是采用公开自愿选择的。上诉人没有选择将劳动关系转到佛山钻石,而是继续留在原企业工作。根据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朱某某签订的从1995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书第二条第(一)款:“乙方(朱某某)按甲方(被上诉人)生产需要,从事陶瓷工作,因生产情况变化,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或工种,乙方应服从生产需要与合理安排”的协定,以及广东佛陶集团委托“建国陶瓷厂公司”管理被上诉人等8家企业的决定,安排上诉人到原企业公司设置在耐酸厂的成品仓库值班工作是合法合理的,没有违反劳动合同,上诉人朱某某的劳动关系仍属被上诉人原企业,其劳动合同没有解除。综上,1、上诉人朱某某不清楚公司内部管理运作,更不懂公司法规定股份制公司拥有的经营自主权,其上诉状所讲的都不符合实际情况,建国陶瓷厂公司受广东佛陶集团委托管理建国陶瓷厂和被上诉人等7家原企业的留守工作,是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托管的原企业作统一安排,包括人力、物力。上诉人朱某某的工作安排实际上是内部调动。并不是上诉人朱某某所讲的“从与自己有劳动合同的原用人单位被赶到另外一家用人单位”那样。2、上诉人朱某某诉说被上诉人解除其劳动合同不是事实,被上诉人仍在履行劳动合同,缴纳其劳动社保费。上诉人朱某某以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补偿金、违约金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朱某某的上诉请求,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在二审诉讼中未提供新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建华陶瓷厂,因企业重组的原因,与其它7家企业一起属建国陶瓷厂有限公司主管,被上诉人要将上诉人调到建国陶瓷厂工作,是被上诉人要变更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的意向,上诉人在工作调动时没有提出异议或异议态度不坚决,并已到调动后的岗位工作,其行为已接受了该次岗位调动,应视为同意变更与被上诉人的原劳动合同。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强行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强迫上诉人到建国陶瓷厂工作,但未能举证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因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朱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许暖安

代理审判员陈治艳

代理审判员麦嘉潮

二00四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卢伟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