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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黄某某、佛山市顺德区添发房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时间:2004-07-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四初字第56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佛中法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身份证号码x(4)。

委托代理人邓以超,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身份证号码x(5)。

委托代理人饶熠,广东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添发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路蓬莱商厦X楼X号。

法定代表人麦某某。

委托代理人饶熠,广东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起诉称:自1995年起,黄某某与佛山市顺德区添发房产有限公司多次向杨某某借款,黄某某与佛山市顺德区添发房产有限公司借款后也多次向杨某某偿还部分借款,累计至2004年1月,经双方对帐后签署《还款协议》,但黄某某、佛山市顺德区添发房产有限公司至今仍未依协议向原告清还借款,2004年5月5日经双方对帐确认,至2004年4月30日止,黄某某、佛山市顺德区添发房产有限公司仍欠杨某某借款本金港币x元、人民币x元及利息港币x.8元、人民币x.4元。黄某某及佛山市顺德区添发房产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给杨某某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特请求如下:1、判令黄某某及佛山市顺德区添发房产有限公司立即连带支付杨某某借款本金港币x元、人民币x元,及截止至2004年4月30日的利息港币x.8元、人民币x.4元(其余利息自2004年5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三三计至实际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x元由黄某某、佛山市顺德区添发房产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在开庭前,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根据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杨某某、黄某某以及佛山市顺德区添发房产有限公司确认:截至2004年6月15日止,黄某某、佛山市顺德区添发房产有限公司尚欠杨某某本金港币x元、利息港币x元,尚欠本金人民币x元、利息x.20元,以上借款本息折合人民币共计x.08元。双方同意将上述欠款固定为总额x.08元,自2004年6月16日起不再计息。

二、本案诉讼费人民币x元、杨某某聘请律师所付律师费为x元,合计人民币x元,由黄某某、佛山市顺德区添发房产有限公司承担。

三、上述第一、二条所确认的债务总额共计人民币x.08元,佛山市顺德区添发房产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开发的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翔商业广场部分房产折价为人民币x。08元,抵偿黄某某、佛山市顺德区添发房产有限公司所欠杨某某的全部债务(抵债房产的编号及套内面积详见附表)。

四、由于佛山市顺德区添发房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上述房地产尚未竣工验收,故杨某某、黄某某及佛山市顺德区添发房产有限公司同意自双方签收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后十日内,佛山市顺德区添发房产有限公司应与杨某某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妥登记备案手续。黄某某、佛山市顺德区添发房产有限公司保证其开发的上述房产能够办理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产权证由黄某某及佛山市顺德区添发房产有限公司代办,所需一切税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黄某某、佛山市顺德区添发房产有限公司承担。

五、如双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办妥上述第四条约定的事项或上述房产在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尚未通过竣工验收,杨某某、黄某某及佛山市顺德区添发房产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全部《商品房买卖合同》自行解除,杨某某可立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第一、二条所欠款项,并自2004年6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点三三计算罚息。

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条款与本调解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调解协议为准。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易新华

代理审判员刘建红

代理审判员陈治艳

二00四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卢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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