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高某,男,美国公民,X年X月X日出生,美华泰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强,北京市中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电高某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X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娅兰,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电超越高某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北四环西中19—X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孟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科电超越高某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科电超越高某术有限公司顾问,住(略)。
原告高某诉被告北京科电高某术公司、北京科电超越高某术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5年10月1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高某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科电高某术公司、北京科电超越高某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北京科电高某术公司、北京科电超越高某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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