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萧某某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6-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审监经再字第10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审监经再字第X号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佛山市X路X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萧某某,34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鲁,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佛山市城区建设总公司、佛山市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汇博公司)与萧某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8年12月30日作出(1997)佛中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3年5月7日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根据(2003)佛中法审监经再字第10-X号民事裁定,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汇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王某某,萧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郭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一九九○年六月三十日,萧某某、邝荫逞与原告签订一份《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萧某某、邝荫逞共同承包原告属下的装饰工程部,从事以装饰工程为主的经营业务。承包的原则为自筹资金、自寻业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除应缴的国家规定的税收和上缴给原告的管理费外,其所得的盈利及资产统为萧某某及邝荫逞所有;原告负责协助萧、邝两人签订工程合同,办理施工报建,一切经营业务和工程施工的组织及管理由萧、邝负责;萧、邝一年向原告固定上缴管理费2万元;如果萧、邝承接土建工程,原告认为需派工程人员进行管理的,则土建工程的管理费另行商定。承包期限暂定一年,即从一九九○年七月十日至一九九一年七月十日止。同年七月十日,萧某某、邝荫逞签订一份《联合承包工程部协议书》,约定工程部由萧、邝两人共同承包,承包费用两人共同承担,各自向总公司交50%,业务各自发展,互不干涉,经济各自自负盈亏,各人自设帐号,独立核算,各自承担债务。一九九一年三月五日,萧某某、邝荫逞签订协议书,约定从一九九一年三月五日起邝荫逞作内部暂时退出,由萧某某继续承包至期满,以后的费用由萧某某负责交给总公司。在此以前,邝荫逞参与签订了多份合同,但实际没有参与经营。自此以后,邝荫逞仅应萧某某要求在与原告及属下公司签订合同、协议时签名而已,并无参与装饰工程部的承包经营。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三日,萧某某与原审原告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萧某某继续承包经营装饰工程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一般情况下自行签订有关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凡装饰工程部的业务、经济往来文件等,不论是否由建设总公司法人签字或盖公章,均由萧某某履行和承担全部责任。

一九九一年四月四日,经佛山市城区工商局核准成立佛山市城区装饰工程公司,该公司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开办单位为佛山市城区建筑工程公司,该公司的装饰工程部划归装饰工程公司。同年七月十九日,装饰工程公司与萧某某、邝荫逞就承包该公司的装饰工程部签订《承包协议书》,具体内容与一九九○年六月三十日签的协议一样,承包期限暂定一年,即从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一九九二年十月十四日,佛山市城区建设装饰工程公司与萧某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九日签的承包经营协议书承包期限延长至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该补充协议的乙方名称书写为“装饰工程部”,盖上佛山市城区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工程部的印章。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萧某某向建设总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将遵守建设总公司(93)X号文件等一切管理办法的规定,凡萧某某的业务或经营往来需由建设总公司的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均由萧某某履行和承担责任。该承诺书加盖佛山市城区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工程部公章。

上述协议、补充协议、承诺书签订后,萧某某以装饰工程部的名义开展承包经营业务。一九九一年八月,建筑公司设立第一工程部,指定由萧某某为第一工程部负责人,并刻制公章交由萧某某保管。该工程部未经工商登记,为内设机构。

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环湖花园、五峰路伟星塑料车间、五峰四路商品楼、五峰四路综合楼、北江机械厂内六号厂房、摩力克玩具厂、城区政府宿舍等七项主要土建工程,合同的签订及施工期间是从一九九一年九月至一九九四年八月。这些工程是原告以自己名义承接,交由原告属下部门第一工程部组织施工完成的。原告在完成上述工程中,向银行贷款300万元投入工程作垫资使用。原告亦派出施工人员对上述工程的施工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参与工程验收。第一工程部以加班费等形式向他们支付一定的报酬。该七项工程已于一九九四年八月底前全部通过了验收。萧某某从未与原告签订过土建工程承包经营协议,也未就土建工程管理费签订过协议。一九九三年六月,被告萧某某向原告交纳30万元,原告在收据上注明是预交管理费。

佛山市城区建筑工程公司和佛山市城区建设总公司系佛山市城区政府一九八八年四月批准,经佛山市工商局城区分局核准注册成立。两公司是一套人马,两个牌子,同一本企业法人企业执照。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六年五月期间,建筑工程公司及建设总公司通过佛山市城区检察院等单位协助,收回了第一工程部的出借款600万元及76万元利息、工程款x.44元。此外,建筑公司还对第一工程部名下的多个仓库、工地的建筑设备、建筑材料(具体数字、名称、品种见城区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予以接收。

以上事实,有承包经营协议书、补充协议、承诺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收款收据、扣押清单、借款合同、调查笔录、工商登记材料、有关函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认为:萧某某与建筑公司及其属下装饰工程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装饰工程部的协议、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自愿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确认为有效。萧某某在承包经营装饰工程部期间所产生的盈亏均由萧某某负责。该部分由于萧某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实际盈亏,因此应由原告与萧某某核对帐目后加以处理。第一工程部是原告设立的内部机构,是原告下属部门。萧某某在承包经营装饰工程部期间,曾在一段时间内兼任第一工程部负责人,不能据此认为萧某某承包了装饰工程部等于承包了第一工程部。原告未与萧某某签订过第一工程部承包经营协议,第一工程部与萧某某并不存在承包关系。萧某某曾在补充协议上加盖第一工程部公章,这仅说明签协议手续的混乱,并未改变承包经营装饰工程部的事实。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六日的承诺书,仅说明第一工程部承诺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并不是承包协议。萧某某负责第一工程部期间未实行“自筹资金、自寻业务、自负盈亏”的承包原则,无论从承接任务、签订合同、资金调配、工程验收、管理人员调配使用等均是原告组织实施,是原告负责经营的。因此,第一工程部负责的工程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应由原告承担和享有,经营收益也归原告所有。原告主张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第一工程部运作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资产状况,应由原告自己组织核算清楚。被告萧某某在第一工程部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原告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一、原告建筑公司与萧某某签订的装饰工程部承包经营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萧某某承包经营装饰工程部的盈亏状况审核清楚,如有盈利,由原告退还给萧某某。二、驳回被告萧某某对建筑公司和建设总公司的反诉请求。本案本诉受理费x元,反诉受理费x元,共x元,由被告萧某某承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了本诉受理费,故被告萧某某所承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径付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

本院经再审审理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再审另查明:1、2002年5月23日佛山市城区建设总公司、佛山市城区建筑工程公司经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为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本院委托南海市智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佛山市城区建筑工程公司自1990年9月至1994年7月会计资料进行审计,对佛山市城区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工程部和装饰分公司的盈亏状况进行审计界定。南海市智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2年9月27日向本院出具南智会专字(2002)第X号专项审计报告,其审计结果表明:1990年9月至1994年7月第一工程部盈利6,854,405.93元,装饰分公司盈利665,913.60元,明细项目见附表。

3、萧某某在原佛山市城区建筑工程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奖金收入为:1991年7月-12月计5380元(每月896.66元);1992年1月-12月计x元(每月1250元);1993年1月-12月计x元(每月1083.33元);1994年1月-7月计4500元;以上合计x元。

本院再审认为:萧某某与原审原告签订的承包经营装饰工程部的协议、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萧某某在承包经营装饰工程部期间所产生的盈亏均由萧某某承担,根据南海市智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南智会专字(2002)第X号专项审计报告,其审计结果表明:1990年9月至1994年7月装饰分公司盈利665,913.60元,应归萧某某所有。第一工程部是原审原告设立的内部机构,系其下属部门。虽然萧某某在承包经营装饰工程部期间,曾在一段时间内兼任第一工程部负责人,但是不能据此认为萧某某承包了装饰工程部就等于承包了第一工程部。原审原告未与萧某某签订过第一工程部的承包经营协议,第一工程部与萧某某并不存在承包关系。萧某某曾在补充协议上加盖第一工程部公章以及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萧某某出具的承诺书均不能改变其承包经营的是装饰工程部,并没有承包经营第一工程部的事实。第一工程部所组织施工的土建工程,无论从承接任务、签订合同、资金调配、工程验收、管理人员调配使用等均是原审原告组织实施并负责经营的。因此,第一工程部负责的工程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应由原审原告享有和承担,经营收益也归原审原告所有。原审原告主张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南海市智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南智会专字(2002)第X号专项审计报告表明:1990年9月至1994年7月第一工程部盈利6,854,405.93元,应归原审原告即现在的汇博公司所有。萧某某在第一工程部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合计x元,汇博公司应当支付。综上,本院认为,原判虽适用法律得当,但认定事实不清,处理欠妥,应予纠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1990年9月至1994年7月装饰分公司盈利人民币665,913.60元,归萧某某所有,由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还给萧某某。

二、1990年9月至1994年7月第一工程部盈利人民币6,854,405。93元,归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

三、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工资、奖金收入人民币x元给萧某某。

四、驳回原审被告萧某某对原审原告的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x元,反诉受理费x元,共x元,由萧某某承担。因原审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了本诉受理费,故萧某某所承担的诉讼费用由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径付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不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甄建中

审判员梁虹

代理审判员唐斐

二00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黄志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