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顺德市勒流镇荣乐彩印厂与冯某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4-03-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X镇荣乐彩印厂,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上涌工业区X路X号。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上涌工业区X路X号。

负责人廖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郭扶危,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冯某星,广东世纪星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顺德市X镇荣乐彩印厂(下称荣乐彩印厂)因与被上诉人冯某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被告于2001年9月27日进入原告厂工作,2003年1月5日下午3时40分左右,当被告在原告厂内操作啤机时,不慎被啤机压伤右手,被送至勒流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1月30日出院。2003年3月24日,被告受伤经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5月6日,被告的伤情经佛山市顺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六级伤残。同年5月13日,被告从佛山市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领取了一次性残疾补偿金。受伤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17元。双方就工伤辞退费等问题经多次协商未果。被告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3年9月18日,该委作出(2003)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1、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260元。2、受伤医疗期间工资4365.16元。3、一次性工伤辞退费x.20元。以上三项合计x.36元,减去原告已支付2017元,原告应支付给被告x.36元。4、仲裁受理费20元,由被告承担;处理费80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承担的处理费已由被告垫支,原告应連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被告)。

原审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在工作期间工作区域内发生伤害事故,应认定为工伤,原告应按有关社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补偿被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构成六级伤残,其要求辞职,由原告计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有理,应予支持。原告应向被告赔偿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60元、受伤治疗期间工资4365.34元、一次性工伤辞退费x.20元和仲裁处理费800元,合共x.54元。扣除已支付的2017元,实应支付x.54元。被告要求原告按仲裁裁决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予以赔偿,是其处分自己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准许。原告诉称被告受伤非工伤,其不应承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原告荣乐彩印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冯某某支付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60元、受伤治疗期间工资4365.16元、一次性工伤辞退费x.20元和垫付的仲裁费800元,合共x.36元,扣减原告已支付2017元,实应支付x。36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荣乐彩印厂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被上诉人离开上诉人工厂后受伤,与上诉人无关,不应由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于2002年12月31日不辞而别,押在厂里三个月的工资由其父亲来厂签名代收,2002年12月份的工资便作为违约金扣除了,对这一事实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也认可。因被上诉人离开上诉人工厂而受伤,其后果不应由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被上诉人的赔偿责任。

上诉人在二审诉讼中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于2002年底就离开是不符合事实的。被上诉人是在上诉人厂工作时被压伤右手,并在伤好后还在上诉人厂工作。被上诉人是不满意上诉人拖欠工资且受伤才离开工厂的,而不是如上诉人所说的在受伤时已离开工厂。关于被上诉人工伤情况,已有工伤认定书等证明是因工受伤。所以原审判决是正确的,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在二审诉讼中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查,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双方予以确认,本院予以认定。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经当地劳动管理所、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并作出工伤认定书,该工伤认定书具体载明工伤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受伤和送院治疗简要经过。工伤认定书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在工伤认定书作出后,以上诉人为申请单位、被上诉人为申请人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评残。因此,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受伤是在离开上诉人的工厂后发生,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不应承担被上诉人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顺德市X镇荣乐彩印厂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许暖安

代理审判员陈治艳

代理审判员麦嘉潮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庆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