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马某某与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赡养纠纷案

时间:2006-05-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石民初字第314号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石民初字第X号

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34年3月24日,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谢某甲,男,生于1949年10月4日,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务农,住(略)(系原告之子)。

被告谢某乙,女,生于1958年6月28日,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务农,住(略)(系原告之长女)。

被告谢某丙,女,生于1962年4月,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务农,住(略)(系原告之幺女)。

委托代理人谢某乙,女,生于1958年6月28日,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务农,住(略)

被告谢某丁,男,生于1970年3月,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系原告之幺子)。

本院于200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方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谢某乙,谢某丙的委托代理人谢某乙出庭参加诉讼外,其余被告谢某甲、谢某丁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己年老体弱、多病,治疗费用及生活费用无法解决,住房也被谢某丁占有,不让居住,现暂住在旅社,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上列被告提供生活、治病、住宿等一切费用,要求被告谢某丁将占有的房屋拿出给原告居住,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谢某乙、谢某丙同意支付原告的部分生活及治病的费用,但请求法院公断。

被告谢某甲、谢某丁均未出庭作任何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马某某于1948年与其夫谢某安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1949年10月生育长子谢某甲,1958年6月生育长女谢某乙,1962年4月生育次女谢某丙,1970年3月生育幺子谢某丁。1970年原告之夫谢某安病故。原告之夫谢某安死后。原告孤苦一人含辛茹苦将上列四被告抚养成人,并成家立业。近几年来,原告年老体弱、多病,生活及治病的费用难于解决,每月只靠国家解决的一点低保生活费维持最低生活开支。原告在今年2月因与被告谢某丁发生矛盾离家,嗣后,经南宾镇X排在旅店居住至今(2月17日—5月31日),花去住店费用440元未付。原告于2006年4月18日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上列被告履行赡养义务,要求回家居住。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诉称和出庭的被告辩称在庭审时记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含辛茹苦将上列被告抚养成人,亦成家立业。上列被告应尽赡养义务,现被告不积极履行赡养老人,孝敬老人的义务,其行为是错误的,于法于理是不允许的。更应遭到社会公众的谴责。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每人每月支付生活费50元,付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月的最后一日支付一次。

二、原告马某某一次性花去医药费50元以上由被告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均担。

三、原告于2006年2月17日至5月31日止住旅社的费用共计440元,由四被告均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给原告。

四、原告马某某于2006年6月1日起回原居住地((略))居住。

案件受理费50.00元,其他诉讼费用150.00元,共计200.00元,由被告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00。0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刘方军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凌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