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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故意杀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X,男,因本案于2009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徐永标,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X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X及其辩护人徐永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程X因被害人吴某某提出与其终止恋爱关系,萌生与吴某某同归于尽之意,遂携带所购刀具尾随吴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好德超市门口,在再次提出恢复恋爱关系遭到吴某某拒绝后,即持刀刺捅吴某某胸、颈等要害部位数刀,吴某某握住刀刃反抗,致手部受伤流血,后吴某某松开刀刃并要求被告人程X帮助其止血,此时被告人程X放下刀具并手握吴某某伤处为其止血。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人丁某某、胡某某、茅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没收财物清单、有关的收银账单、验伤通知书、伤势鉴定书以及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程X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程X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3日起至2014年1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丁某青

审判员奚少君

代理审判员戴雨珍

书记员徐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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