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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指定辩护人赵晓杰,许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赵晓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9日凌晨,许昌县公安局苏桥镇派出所公安干警张东升、范某甲、范某乙、张某某等人一起到许昌县X镇武庄抓捕网上在逃犯王某伟。公安干警范某甲、范某乙等人将王某伟控制在王某伟的家屋内准备带出时,遭到被告人王某某和王某志、王某志、王某振、王某付(四人另案处理)的围攻,造成逃犯王某伟脱逃,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将公安干警蒋某某的警服撕烂,将公安干警蒋某某、范某甲打伤,经鉴定蒋某某、范某甲所受伤为轻微伤。

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0年2月3日到许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王某振、王某志的供述、被害人范某甲、蒋某某的陈述、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法医鉴定、投案自首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宋坤锋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张献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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