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重庆泰驰商贸有限任公司与重庆雅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10-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江民初字第2418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江民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泰驰商贸有限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X路X号A栋X单元X-A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家兴,重庆市南岸区法律事务中心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雅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泽渝,重庆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泰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雅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被告重庆雅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起反诉请求。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将重庆泰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诉与重庆雅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反诉合并,依法由审判员高道碧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泰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家兴,被告重庆雅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泽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泰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商贸公司)诉称,我司与被告重庆雅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包装公司)从2004年12月起业务往来。由包装公司在我司购化工原料用于印刷。我司所供的乙酸乙醋经测试质量为合格产品,供货金额为x。50元,包装公司除已付部分货款外,尚欠x。20元未付。要求包装公司给付货款x。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商贸公司为证明诉讼请求的成立举示了如下证据:

1,兵器工业部特种工艺技术理化检测中心出具的(理)字第(O5T-594)检测报告。商贸公司交200元测试费后,兵器工业部特种工艺技术理化检测中心开具重庆市综合服务统一发票;

2,商贸公司出具的18份送货单;

3,商贸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包装公司对商贸公司举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我司未派鲜明代表我司与商贸公司共同送样鉴定。对证据二、三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三证明商贸公司无乙酸乙醋的经营范围。

被告包装公司辩称,乙酸乙醋化工原料属国家特许经营的产品。商贸公司无权经营,我与商贸公司的买卖行为无效。欠商贸公司货款x。20元属实,未付款理由是商贸公司所供乙酸乙醋经测试为不合格产品。要求驳回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诉被告包装公司针对本诉原告商贸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并诉称,商贸公司于2005年3月23日、4月6日二次供给我司的乙酸乙醋经兵器工业部特种工艺技术理化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含量仅为61。6%,严重低于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由于商贸公司的乙酸乙醋质量问题造成了我司加工的包装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白猫(重庆)公司从我司应付的货款中扣除x元。要求商贸公司赔偿损失x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包装公司为证明反诉请求的成立举示了如下证据:

1,商贸公司于2005年3月23日、4月6日供乙酸乙醋给包装公司的送货单;

2,包装公司生产白猫(重庆)日化有限公司的“鹅牌”,上海白猫有限公司的“威煌”牌洗衣粉包装袋6份记录表;

3,包装公司的2份入库单、送货单;

4、白猫(重庆)有限公司供销部的整改通知;

5,X组照片:其中一组照片为“鹅牌”、“威煌”牌洗衣粉包装袋,另一组照片为灌装货物的铁桶;

6,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x一3729-91)关于工业乙酸乙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7,兵器工业部特种工艺技术理化检测中心出具的(理)字第(05T-575)号乙酸乙醋检测报告;

8,重庆市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化工质检字第

(x)号乙酸乙醋检测报告;

商贸公司对包装公司举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2至证据5是包装公司单方形成的材料,不能证明不付款理由成立。对证据7,8的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检测报告的结论有异议,是单方送检样品。

反诉被告商贸公司辩称,包装公司单方送检的乙酸乙醋为不合格产品,但我司与包装公司工作人员共同送检的乙酸乙醋为优等品。印刷产品经过几道工序、需多种原材料,是哪道工序、哪种原材料出现问题,包装公司生产的包装袋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未经有关部门鉴定,不能证明是我司的乙酸乙醋产品有质量问题。要求驳回包装公司的反诉请求。

关于商贸公司是否持有危险化学品特种经营许可证以及是否有乙酸乙醋的经营资格问题,经本院行使释明权后,商贸公司举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重庆市易制毒化学物品(经营)登记证》。

包装公司对商贸公司举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重庆市易制毒化学物品(经营)登记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商贸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乙酸乙醋。

经审理查明,商贸公司从2004年12月1日起与包装公司业务往来至2005年8月13日。由商贸公司供甲苯、丁酮、乙酸乙醋等化工原料给包装公司。其中商贸公司于2005年3月23日、4月6日供乙酸乙醋2160公斤,2005年5月16日至8月10日供乙酸乙醋3780公斤给包装公司。另外,商贸公司还供应甲苯、丁酮等化工产品给包装公司。包装公司除已付部分货款外,尚欠货款x。20元未付。

另查明,包装公司于2005年4月6日、7日、8日、9日生产记录表(使用银河公司生产记录表)均载明,产品名称560g,生产产品为鹅新(鹅牌洗衣粉塑料包装袋),使用化工原料乙酸乙醋,泰池。4月10日生产记录表载明,产品名称威煌1。2KG,乙酸乙醋、泰池。生产记录表中的“泰池”应为泰驰,指重庆泰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乙酸乙酯。2005年6月21日,白猫(重庆)有限公司供销部出具整改通知给包装公司:贵司于2005年4月送我司的560g鹅牌塑料袋、1。2KG有磷红威煌塑料袋、1。2KG无磷红威煌塑料袋在我司库存一段时间都已大面积出现了复膜起层的质量问题,已不能使用。每个品种的数量如下:560g鹅牌塑料袋17。94万个、1。2KG有磷红威煌塑料袋5。1万个、1。2KG无磷红威煌塑料袋5。05万个。10月9日,白猫(重庆)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给包装公司,因560g鹅牌及1。2KG红威煌牌洗衣粉包装袋不合格,已在你单位货款中扣除,金额为x。00元。

还查明,包装公司二次委托有关部门对乙酸乙醋进行鉴定。2005年8月11日兵器工业部特种工艺技术理化检测中心出具(理)字第(05T-575)检测报告载明,检测项目为乙酸乙醋含量,生产单位泰驰公司,送检人员宣明(包装公司工作人员),送检单位包装公司,样品约x,检测结论为乙酸乙醋含量61。6%。2005年9月22日重庆市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化工质检字第(x)检验报告载明,产品名称乙酸乙醋,生产单位泰驰公司,样品等级二等品,样品数量x,送样者鲜明,检验依据x-83,检验项目乙酸乙醋,检测结果58。300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验项目未达到x-83二等品的规定指标要求,不合格。2005年8月19日,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携带乙酸乙醋样品与鲜明共同到兵器工业部特种工艺技术理化检测中心,由鲜明填写检测试验委托书,委托单位雅佳包装(包装公司),地址江北区、联系电话x兵器工业部特种工艺技术理化检测中心的(理)字第(05T-594)检测报告载明,检测项目乙酸乙醋含量,样品名称乙酸乙醋,样品约x,送检人员鲜明。检测结论乙酸乙醋含量为”.76%。泰驰公司交了项目测试费200元。关于工业乙酸乙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定乙酸乙醋%》指标,优等品”.0,一等品98.5,合格品97。0o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包装公司于2005年10月10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商贸公司所供乙酸乙醋化工原料重新抽样鉴定。本院组织双方到包装公司库房,目的是了解是否具备重新抽样的条件,具体情况是截止2005年8月,包装公司除使用商贸公司的乙酸乙醋化工原料外,还使用“盈盈”、“广渝”、“伟强”四家公司的乙酸乙醋化工原料。除“伟强”公司所供乙酸乙醋化工原料外包装有标识外,商贸公司、“盈盈”、“广渝”三家公司的产品外包装无特殊标识,均使用普遍常用的铁桶灌装乙酸乙醋产品。据商贸公司自己介绍在包装桶外上用粉笔写一个“泰”字,表示是自己所供产品,但在包装公司的库房内存放有近10个相类似的铁桶,未见写有“泰”字的包装桶。包装公司要求重新鉴定,但不具备抽取样品的合法性。

还另查明,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南岸区商业委员会发给商贸公司登记编号为渝南商经(乙)字第[2004]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为易燃液体、氧化剂、毒害品、腐蚀品。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下达的《易制毒化学品执法手册》规定,乙酸乙醋不属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范围。乙酸乙醋是易燃液体,属危险化学品管理范围。

本院认为,商贸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具备销售乙酸乙醋的资格。商贸公司与包装公司买卖乙酸乙醋化工原料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对包装公司提出与商贸公司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的抗辩,不予采信。包装公司与商贸公司对欠款金额x。20元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包装公司生产的560g鹅牌、1。2KG威煌牌洗衣粉包装袋出现质量问题是否是因为商贸公司供应的乙酸乙醋化工原料有质量问题造成。首先,从印刷产品需要的原料的来看,印刷洗衣粉包装袋需要胶水、尼龙、POPP膜、乙酸乙醋等化工原料。乙酸乙酯的主要作用是在胶水中起稀释作用。其次,从印刷产品的技术来看,印刷过程中上胶水不均匀、产品烘干温度不够(印刷好后的产品需要烘干)、产品烘干时间不够(外面已干,里面未干)、印刷过程中出现面膜和底膜的张力不均匀、不同天气乙酸乙醋稀释度等原因均可造成生产的包装袋起层。包装公司生产的560g鹅牌,1。2KG威煌牌洗衣粉包装袋起层有多种原因。包装公司二次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对乙酸乙醋鉴定为不合格产品,商贸公司对其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包装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商贸公司共同送样鉴定,鉴定结论为优等品。但是,包装公司、商贸公司各自抽取样品的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未举示证据证明。对包装公司、商贸公司举示的乙酸乙醋检测报告结论,本院不予采信。包装公司要求重新鉴定,未能举证证明商贸公司所供乙酸乙醋具备抽取样品的证据。损失赔偿应有因果关系,包装公司生产的560g鹅牌、1。2KG威煌牌洗衣粉包装袋起层是何种原因造成的结果,未举示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的证据。包装公司推断是商贸公司的乙酸乙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对包装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包装公司要求商贸公司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主张。商贸公司举示的证据证明其本诉请求的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主张。包装公司给付商贸公司尚欠货款x。20元。商贸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从主张自己的权利时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重庆雅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重庆泰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x。20元。

二、重庆雅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给付重庆泰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的货款利息(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从2005年9月15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借款逾期还款利率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重庆雅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用3250元,其他诉讼费用975元。反诉受理费用3947元,反诉其他诉讼费1184元。计9356元。由重庆雅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由重庆泰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交纳4225元。重庆雅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重庆泰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4225元。本院预收的诉讼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道碧

二00五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罗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