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江某诉彭某、彭某、周某析产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某,男。

原告江某,男。

法定代理人江某(系原告江某之父)。

两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女。

被告彭某,男。

委托代理人俞某,女。

被告周某,女。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

三名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庄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某与被告彭某、彭某、周某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9日受理后,经原告江某申请,于2010年1月12日依法追加江某为本案共同原告,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文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原告江某与江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彭某、被告彭某的委托代理人俞某、被告周某的委托代理人孙某、三名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某、江某共同诉称,原告江某与被告彭某原系夫妻关系,原告江某系原告江某与被告彭某的儿子,被告彭某、周某系被告彭某的父、母。2007年1月,三被告因上海市X路某弄某号某室拆迁,取得本区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及补偿款人民币303,874.68元。2009年4月28日,原告江某与被告彭某经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但对系争房屋及补偿款没有处理;因原告江某、江某与被告彭某、彭某、周某就系争房屋及补偿款的分割协商不成,故起诉请求依法分割本区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及补偿款303,874.68元中应属于原告江某与被告彭某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及属于原告江某部分,具体诉讼请求为:1、本区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三分之一即281,294.30元属原告江某与被告彭某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江某应得一半即140,647.15元;动迁补偿费303,874.68元,扣除装修补贴17,149.50元、搭建补贴5,000元、设施费1,290元后由原告江某与三被告共有,即被告彭某应得其中的四分之一即70,108.80元,其中的一半35,054.40元属原告江某所有,即三被告应给付原告江某房屋折价款140,647.15元和动迁补偿费35,054.40元共计175,701.55元;2、原告江某应分得购买本区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花去的折迁补偿款449,202.15元中的四分之一即112,300.54元,及动迁补偿费303,874.68元中扣除装修补贴17,149.5元、搭建补贴5,000元、设施费1,290元后,由原告江某与三被告共有,原告江某应得其中的四分之一即70,108.8元,共计182,409.34元。

被告彭某、彭某、周某共同辩称,上海市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的拆迁获利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对上海市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的补偿即439,027.33元,该部分补偿是针对三被告的,当时为了帮助彭某,才将原告江某的户籍挂入,所以原告江某不享有该部分的份额;另一部分是对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的奖励即314,049.50元。三被告用其中的449,202.15元购买了本区X路某弄某号某室,被告彭某享有的部分为房屋补偿439,027.33元的三分之一,故两原告只能主张分割被告彭某享有的部分。三被告另表示,被告彭某在折迁利益中享有22万元,且拆迁后,被告周某已将22万元给了被告彭某。

被告彭某另辩称,已收到被告周某给付的22万元,这22万元已用于还债与日常开销。

被告彭某、周某另辩称,房屋补偿款由被告彭某、周某承租房置换所得,再加之被告彭某、周某体弱多病,所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彭某、周某可以多分;房屋补偿款外的其他费用由设备所有人、实际居住人、遭受实际损失人所有,两原告不符合上述条件,故不享有该部分补偿;原告江某户籍确在被拆迁房屋内,但仅是被告彭某、周某帮助原告江某与被告彭某夫妻俩的行为,故原告江某并不当然享有该房屋所产生的权利。被告彭某已从被告彭某、周某处提取了动迁安置款22万元,购买本区X路某弄某号某室时未用到被告彭某所享有的补偿,故系争房屋属于被告彭某、周某,产权人登记中含被告彭某,是对被告彭某个人的赠予,故请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三被告的辩称意见,两原告表示并不知情被告彭某收到22万元,在原告江某与被告彭某离婚时被告彭某也没有提出过债务问题,出具证据的人有利害关系,故不予认可。被告彭某所得的拆迁利益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原告江某享有一半。拆迁政策是安置户口,而非“砖头”,故原告江某享有权利,被告彭某、周某应对被告彭某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江某的补偿应由被告彭某、周某归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江某与被告彭某于2001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5月生育一子即原告江某。被告彭某、周某系被告彭某的父母。2006年10月,原上海市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动迁,该房屋的承租人为被告彭某,动迁安置对象为三被告及原告江某共四人,折迁安置费用包括:原房屋货币补偿款353,775.13元、搬家补助费500元、建筑面积补贴费20,663.37元、公房20%折扣后低于最低补偿单价补贴64,588.83元、奖期搬迁奖120,000元、提前搬迁奖300元×4人×60天=72,000元(因被告彭某常年患多系统萎缩、贫血、低蛋白血症、常年瘫痪于床并住院治疗,影响了动迁协商安置,提前搬迁奖计发60天)、面积搬迁补贴38,110元、货币安置选择配套商品房补贴60,000元、设施移装费空调400元、热水器300元、煤气200元、有线台250元、电话140元、其它装修补贴17,149.50元、搭建5,000元,共计753,076.83元,后用其中的449,202.15元购置了优惠商品房本区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房地产登记为三被告共同共有),余款303,874.68元由被告周某于2007年1月代表领取。原告江某与被告彭某婚后、原告江某出生后均居住在上海市X路某弄某号某室甲,2007年6月被告彭某离开上海市X路某弄某号某室甲在外居住。2009年4月28日,原告江某与被告彭某经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审理中,原告江某自认被拆迁房屋的搭建、装修、设施等与原告江某与被告彭某无关。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本区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上述房屋于2009年9月28日估价时点的房地产价格为844,000元。

以上事实,有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房配售单、动迁安置情况签报表、拆迁费发放凭证、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2009)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经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及被告彭某、彭某、周某,作为原上海市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动迁安置对象,应为优惠配套商品房本区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及拆迁补偿款303,874.68元的共同所有人。两原告诉称其中的设施移装费1,290元、其它装修补贴17,149.50元、搭建5,000元计23,439.5元归被告所有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即除上述23,439.5元外其余房屋及拆迁补偿款为原告江某及被告彭某、彭某、周某共同所有。考虑到本区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现登记在三被告名下并由三被告居住使用、拆迁补偿款303,874.68元已由被告周某代表领取,故本院确认本区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及拆迁补偿款303,874.68元归三被告所有,由三被告给付原告江某相应的折价款。因房屋的动迁安置发生在原告江某与被告彭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彭某在动迁安置中所得财产利益应为原告江某与被告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重大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孩子财产的确定及处置,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三被告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原告江某知情且同意三被告对动迁所得财产利益的分配并由被告彭某接受,被告彭某也无足够证据证明原告江某知情且同意其对动迁所得的利益的处置,故三被告辩称分配并给付被告彭某动迁所得利益22万元、被告彭某接受并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两原告要求分割动迁安置财产可予准许。被告彭某在动迁安置中所得财产利益由被告彭某承担给付原告江某的义务,由被告彭某、周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至于给付原告江某的数额由本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来源等,从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出发酌情确定。原告江某诉请分割的数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座落上海市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及由被告周某领取的拆迁补偿款303,874.68元归被告彭某、彭某、周某所有;

二、被告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江某上海市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折价款80,000元及动迁补偿款20,000元(计100,000元),被告彭某、周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彭某、彭某、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江某上海市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折价款及动迁补偿款共计182,409.3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65元、评估费3,800元,由原告江某、江某负担3,000元,被告彭某、彭某、周某负担8,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杨文育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梁圣颖

审判员杨文育

书记员梁圣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周某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