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韩某甲交通肇事案

时间:2006-10-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路刑初字第544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7月27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韩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7月26日,被告人韩某甲驾驶台州市椒江江南工程塑料厂所有的浙x号轻型厢式货车,从台州市路桥机场方向驶往路桥小商品市场,12时许,途经路泽太一级公路Xkm+300m处(即路桥区X街X路口)时,与前方同向遇红灯停车的余勇驾驶的河南省周口市颖波运输有限公司货运分公司的豫x号中型普通货车发生追尾碰撞,致浙x货车上乘坐的马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致另一乘坐人韩某受轻伤。根据台公交路(2006)认字事故第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韩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车主已分别赔偿给被害人马杰、韩某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493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韩某乙陈述;证人余勇、吴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尸体检验报告;法医鉴定结论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情况说明;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韩某甲案发后能自首,车主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27日起至2007年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黎利荣

二00六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林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