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袁某某盗窃案

时间:2006-09-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路刑初字第486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6月19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6月18日上午,被告人袁某某窜至台州市X路X街道劳务市场对面,见一辆牌号为浙x的厢式货车停在路边,趁车主郑宵锋与车外人谈话之机,窃得郑放在车内档位处的皮包一只(内有人民币4990元)。现赃款4240元已追回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郑宵锋的陈述;证人王某某、龙某某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起赃经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19日起至2007年6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黎利荣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林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