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宁夏神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理工大学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2-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宁民知终字第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书

(2004)宁民知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宁夏神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光电力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辉,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耀强,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安理工大学。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肖福录,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祥琳,宁夏麟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神光电力公司与上诉人西安理工大学因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石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神光电力公司委托代理人万辉、李耀强;上诉人西安理工大学委托代理人肖福录、孟祥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1日神光电力公司(甲方)与西安理工大学(乙方)签订一份《技术转让合同》,约定:乙方将西安理工大学王群力发明的“免蒸加气混凝土制品生产设备及生产技术”有偿转让给甲方神光电力公司。1、乙方负责提供“免蒸加气混凝土制品”生产的全部技术。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工艺设计及操作规程;指导、进行试生产并能生产出合格产品;采用甲方的原材料,作出混凝土试配数据;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数据作出项目可行性报告;乙方负责培训技术人员及生产工人;协助甲方编写“免蒸加气混凝土砌块”企业标准:生产三个月后,乙方将适合甲方生产使用的发泡配方无偿交给甲方,今后改进也将免费提供。2、乙方负责提供该生产线主机设备,负责安装、调试及正常运行后三个月内的技术服务,负责提供物流平面布置图。3、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生产线主机设备生产能力≥4万m3/年;该生产线可生产产品密度为(略)/m3~(略)/m3;产品达到同类产品国家标准((略)—(略)—89);产品粉煤灰掺入量≥55%。4、转让费共计160万元,分期付款,正常生产并运行三个月后结清尾款15万元。5、上述约定自2001年7月1日至2001年12月30日在甲方生产所在地履行。6、风险责任:如确属设备及生产工艺技术缺陷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若属生产管理及技术管理原因由甲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7、验收标准和方式。转让方所提供的技术成果达到了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技术指标,按双方约定的技术标准采用现场验收,由权威机关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8、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依据合同法。合同签订后,神光电力公司按约定付款时间支付西安理工大学转让费150万元,剩余10万元至今未付,现西安理工大学反诉要求神光电力公司支付剩余转让费10万元。西安理工大学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生产主机设备1套并进行了主机设备安装、调试及平面布置图等技术服务,神光电力公司按西安理工大学提供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设备清单,外购了用于该生产线的附属设备并开始投入试生产。2002年7月23日,宁夏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宁建材检)字第(略)—X号新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依据该检验报告2002年7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神光电力公司颁发了《新产品批量投产质量鉴定合格证书》。在西安理工大学的指导下,神光电力公司多次试验生产,西安理工大学也不断改进配方与神光电力公司共同进行试生产后于2003年3月18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作出(宁建材检)宁字第(略)-X号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样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Q/(略)-2002合格品技术要求。神光电力公司在取得《新产品批量投产质量鉴定合格证书》和“样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Q/(略)-2002合格品技术要求之后,将生产出的产品出售给石嘴山市技术学校。2003年9月5日,双方按合同约定的验收方式,在神光电力公司、西安理工大学王群力和宁夏建筑材料研究院、宁夏墙改办、宁夏建材质量监督检验站的专业人士的参加下,以及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了现场验收,西安理工大学的王群力在配方①②上签署“配方不适合,不做”,在配方③④上签署“同意做”等意见之后,神光电力公司于2003年9月5日在石嘴山市公证处、生产厂家、宁夏建材质检站及有关专家的参加下,根据配方③④共同监督制作封存。于2003年9月26日由石嘴山市公证处、生产厂家、宁夏建材质检站共同“抽样”送检,于2003年11月4日经宁夏建材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其结论为“该批产品不合格”。至此,神光电力公司使用西安理工大学王群力提供的配方①②③④生产出的产品均达不到双方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与参数。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神光电力公司要求西安理工大学赔偿各种经济损失(略).46元。

另查明,神光电力公司购买低值易耗品(模箱、木托)费用为(略).99元,购买发泡液费用为(略)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技术转让合同;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神光电力公司新型墙体材料工程图纸清单及设备清单;验收大纲及设备验收、技术验收机构证明;会议纪要;现场生产记录;宁夏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墙体屋面材料质量监督检验报告;《新产品批量投产质量鉴定合格证》;技术配方;石嘴山市公证处公证书;付款凭证;购货发票;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西安理工大学与神光电力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方式来对技术进行评价。2003年9月5日,在有关专家人士的参与和公证处的监督下,依照西安理工大学提供的配方③④进行封存共同抽样,送检验收的方式进行的验收,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方式。《新产品批量投产质量鉴定合格证书》的取得只能证明该批产品合格,不能证明技术已取得成功。更不能代表合同约定中的“现场验收方式”。领导讲话和媒体宣传不能评定一项技术是否成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003年9月5日,经现场验收并于2003年11月4日检验,其产品仍为不合格产品,由此认定,“免蒸加气混凝土制品生产设备及生产技术”的转让并不成功。双方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的内容。神光电力公司所举证据配方①②③④西安理工大学均不认可,其又未提供真实有效的配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有证据表明,西安理工大学转让的技术不成熟、不稳定,经不起重复试验,不能认定该项技术取得成功,西安理工大学违反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第1、2、11条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神光电力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即神光电力公司已支付西安理工大学技术转让费150万元应予返还;神光电力公司外购辅机设备款(略)元西安理工大学应予赔偿,神光电力公司请求的低值易耗品损失、原材料费、差旅费、厂房投资利息及其他各类损失,因其举证不足,不予支持。神光电力公司社保基金、工资保健费、可得利益损失的请求,因该项技术未能取得成功,未能最终实际获益,故上述三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西安理工大学反诉神光电力公司支付拖欠技术转让费10万元的反诉请求,因西安理工大学不能按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提供完整、无误、有效的技术,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西安理工大学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107、349、351条的规定判决:1、西安理工大学返还神光电力公司技术转让费150万元、设备款(略)元(辅机设备)以上合计(略)元;2、驳回神光电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反诉原告西安理工大学的反诉请求;4、待西安理工大学履行第一项义务后,位于神光电力公司场所用于“免蒸加气混凝土砌块”项目的主机设备及辅机设备归西安理工大学所有,由西安理工大学自行拆除运走,所需拆运费自负。案件受理费(略)元,神光电力公司负担(略)元,西安理工大学负担(略)元。反诉费4212元由西安理工大学负担。

一审宣判后,神光电力公司和西安理工大学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神光电力公司认为西安理工大学提供的技术不成熟,造成其无法正常生产,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原判以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神光电力公司的请求,显系错误,请求二审依法判令西安理工大学赔偿损失400余万元。

西安理工大学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判定乙方转让的技术不成熟、不稳定、经不起重复试验于法无据;且以不合法证据作为评判依据,对2003年9月5日的“二次验收”事实认定不清,判决前后矛盾,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神光电力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神光电力公司支付拖欠的技术转让费10万元整。

本院认为,西安理工大学与神光电力公司签订的“免蒸加气混凝土制品生产设备及生产技术”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神光电力公司在西安理工大学的指导下,多次试验、进行试生产。2003年9月5日神光电力公司、西安理工大学在有关专家人士的参与和公证处的监督下,依照西安理工大学提供的配方③④进行封存共同抽样送检,并于2003年11月4日检验,产品结论为不合格产品。上述验收方式符合合同约定,可以认定“免蒸加气混凝土制品生产设备及生产技术”的转让并不成功,双方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的内容。西安理工大学以神光电力公司使用其提供的技术生产的产品已经过验收,并取得《新产品批量投产质量鉴定合格证书》为由证明其转让的技术在神光电力公司的转化已取得成功。本院认为,合格证书的取得只能证明被抽样的该批产品合格,不能证明技术已取得成功,西安理工大学的这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西安理工大学称,神光电力公司提交的配方①②仅仅是试配表,配方③④不是配方,正式配方已提交神光电力公司,其未保留存档。法庭要求其提供真实有效的配方,但至今未予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西安理工大学没有提供足以证明其技术成熟性的证据。现有证据证实,西安理工大学转让的技术不成熟、不稳定,经不起重复试验,不能认定该项技术已取得成功。西安理工大学违反《技术转让合同》中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神光电力公司签订合同前,对该技术转让事项立项、考察不慎,签订合同后,在多次试验不成功的情况下,继续投资、支出,对原材料、资金的浪费、纠纷的产生负有一定责任。神光电力公司主张的返还技术转让费、辅机设备款的诉讼请求客观真实,应予支持;低值易耗品损失客观存在,有原始发票凭证印证,且因技术转让不成功无法再行使用,本院予以支持;按合同约定,发泡液由西安理工大学无偿提供,故对神光电力公司外购发泡液费用予以认定;原材料投资虽客观存在,但哪些已使用、哪些未使用证据不足,且神光电力公司对原材料、资金的浪费有一定过错,故对这部分损失不予考虑;厂房投资利息、差旅费、其他各类损失因无直接证据证明或因与履行合同无关而不予认定;社保基金、工资保健费、可得利益损失因技术未取得成功,没有实际获益,故不予支持。西安理工大学反诉神光电力公司支付拖欠技术转让费10万元的反诉请求,因西安理工大学违约,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其反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石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三、四项;即西安理工大学返还宁夏神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转让费(略)元、设备款(略)元(辅机设备);驳回反诉原告西安理工大学的反诉请求;待西安理工大学履行第一项义务后,位于神光电力公司场所用于“免蒸加气混凝土砌块”项目的主机设备以及辅机设备归西安理工大学所有,由西安理工大学自行拆除运走,所需拆运费由西安理工大学负担。

二、撤销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石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驳回宁夏神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西安理工大学赔偿宁夏神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低值易耗品损失(略).99元,外购发泡液费用(略)元,两项合计(略).99元。待西安理工大学履行付款义务后,低值易耗品(模箱、木托)归西安理工大学所有,由其自行运走,所需折运费由西安理工大学负担。

四、驳回宁夏神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承担法律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宁夏神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略)元,西安理工大学负担(略)元。反诉费4212元由西安理工大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西安理工大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侯玉琦

审判员白岩

代理审判员刘某厚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陶爱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