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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女,27岁,汉族,个体,住址鞍山市铁西区X路X栋X单某。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略)-x。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期间,被害人王某甲以要求被告人王某乙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庭前就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人王某乙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三万八千元,被害人王某甲撤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松、代理检察员邱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11月7日18时50分许,因毛俊峰怀疑其丈夫邢某某与王某有暧昧关系,毛俊峰和被害人王某甲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楼下,发现邢某某车俩并与王某相遇,继而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父亲)赶到后,用拳头将王某甲眼部打伤。经鞍山市金普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左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伤。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因毛俊峰怀疑其丈夫邢某某与儿子的家教老师王某有暧昧关系,于2009年11月7日18时50分许,毛俊峰找其朋友王某甲一起来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王某家楼下,发现邢某某的轿车,并与王某相遇,毛俊峰、王某甲上前和王某发生厮打。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父亲)得知女儿被打赶到后,用拳头将王某甲眼部打伤。经鞍山市金普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左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实2009年11月2日晚上5点40分左右,毛俊峰给其打电话,说她爱人小邢某去湖南那女的(王某)家了,让其帮她去找小邢。其二人在湖南26中门前见面,后往王某家走。当走到X栋楼头时看见小邢某车停在楼头,毛俊峰过去开车门,看王某没有在车内。其抬头看见王某走过来,就说那女的在那呢。毛俊峰跑过去抓住王某头发,王某踢毛俊峰一脚,毛俊峰抓住王某头发并挠王某脸。其过去拉仗,马上又来了一个长头发50多岁的男子,事后听说他是王某父亲。他一手抓其前衣领,一手用拳杵其面部两下,当时其蹲在地上,后面的事其就什么也没看见。

2、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证实2009年11月7日晚上18点50分左右,其去湖南接女儿,之前其爱人王某云已去接女儿。其走到距车站七八十米处,听见王某云喊救命。其就跑过去,看见有两个年轻女子抓住其女儿头发,并且抓挠她脸,还有一个50多岁女子拿棒子,但没看见她打人。其到现场时,看见一个高个子抓其女儿头发,小个的女子抓其女儿脸,高个的也抓挠其女儿脸,小个抢其女儿手机。其就与小个女子抢手机,其抓住小个子女子前衣领。她们三个女的一起来抓其,其用拳头胡乱打,打在小个子女子面部。

3、证人的毛俊峰的证言:证实其发现丈夫与儿子的家教老师王某有不正当关系。在2009年11月7日17时,其给王某甲打电话,说去抓这两个人。其与王某甲来到王某家楼下,看见邢某某的车开过来停在一边,几乎同时,其看见车前王某和她母亲走过去,其骂王某,王某照其左膝盖一脚,其就拽她头发挠她脸两下,王某甲在旁边拉住往上扑的王某妈,王某丙父亲上来了,给王某甲一杵炮,打在她左眼眶上。

4、证人邢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1月7日晚上7点多,在湖南26中对面小区王某家楼下,其妻子毛俊峰和她朋友王某甲拽住王某丙头发,把王某拽倒了,同时用手挠王某丙脸,双方厮扯到一起。王某他爸出来后,挡着女儿不被打,拉架,后来还有邻居出来劝,把双方劝走了。在其与毛俊峰母亲争吵时,其转身看见王某甲曾经蹲在地上,手捂眼部,有可能碰着了眼部。

4、证人单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1月7日其女儿毛俊峰给其打电话,说她要找她家的家教老师谈谈,以前其知道女儿因为这个家教和她丈夫邢某某发生矛盾,其也了解到她家在26中学附近,担心事情不好,就打车到26中附近。看见邢某某的车,邢某某拽着其女儿,其女儿和谁厮扯其没看见,其拽邢某某让他松手。这时候过来一个梳马尾辫,个子不高的男子,用拳头打在王某甲脸上一拳。

5、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2009年11月7日18时左右,其下班回家,在湖南街天士力大药房门前,有两个女的过来,一个是邢某某爱人毛俊峰。毛俊峰上来拽其头发,将其拽倒在地,那个王某当时也帮毛俊峰拽其,其就拿手机报警,王某就抢其手机,毛俊峰挠其脸。其母亲在旁边喊其父亲,毛俊峰的妈妈手中拿个扫帚过来要打其,但不知道被谁拦住了。其父亲过来,看见其被打,想拉仗,但看见王某把其手机抢走了,他和王某厮扒抢手机。

6、鞍山市金普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某甲左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伤。

7、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乙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8、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乙的自然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见其女儿与被害人等人发生厮打,遂上前用拳头殴打被害人王某甲,造成其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乙自愿认罪,民事赔偿部分已和解解决,本人系初犯,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袁波

人民陪审员任小云

人民陪审员王某华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丹

速录员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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