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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发文编号:(2010)苏民初字第X号

案由:离婚纠纷

主办单位:栖凤渡法庭

承办人:李某克

核稿人:领导签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住(略)。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略),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于2002年相识相恋,2009年2月13日在苏仙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李某芳。2010年6月30日被告李某乙因犯抢劫罪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双方无共同财产,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甲自愿与被告李某乙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小孩李某芳由被告李某乙父母亲带养,由原告李某甲支付抚养费300元/月。如被告李某乙父母无能力带养,则由原告李某甲抚养。

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

本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某克

二0一0年八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宋美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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