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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暖风机品质争议仲裁案调解书

时间:1986-12-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362

申诉人中国××进出口公司广州分公司(买方)与被诉人香港××(私人)公司(卖方)于1985年1月14日签订85EG/92JASI009CK号合同,由申诉人向被诉人购买暖风机(NO.864)10000台,每台广州到岸价18美元,总值180000美元。货到后,双方在暖风机质量问题上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申诉人于1985年7月5日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全部退货,并由被诉人退还暖风机货款180000美元,另外赔偿其关税、工商税、仓储费、银行利息、检验费、国内运费、预期利润等损失和费用。

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本案,组成了以×××为首席仲裁员,×××和×××为仲裁员的仲裁庭,审理本案。本案于1985年12月20日、21日,1986年2月4日、5日和9月18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之下,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在仲裁庭调解之下,当事人双方进行了友好协商,并于1986年11月8日达成如下解决争议的协议:

1.被诉人同意申诉人尚欠被诉人的36000美元货款不再支付;

2.申诉人同意合同货物的质量、外观等问题由申诉人自行解决、处理,被诉人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3.双方同意,合同货物的30%即3000台“864”暖风机由申诉人退给被诉人,并由申诉人派人协助被诉人处理有关退货问题;

4.退货的时间、方法及运费的负担,由双方另行商定;

5.双方同意在协议签订生效后,凡因执行“864”暖风机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有关货款、产品质量等问题,均不再向对方提出要求。除退货部分合同产品外,合同其他部分终结。

根据双方当事人上述协议,仲裁庭决定本案至此结束。

本案仲裁、调解费申诉人负担40%,被诉人负担60%。

本调解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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