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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某某诉董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司某某,男,汉族,64岁。

委托代理人:李更献,洛阳市政府法制服务中心弘扬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董某,女,汉族,51岁。

委托代理人:高东生,洛阳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一般代理。

上列原告司某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结婚,双方系再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时常发生口角,2004年我已被确诊为食管癌,不敢见气,这种没有婚姻基础的日子更加难过,现我与被告感情实属破裂,请求人民法院解除我们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龙泰C区X号楼X单元X室(面积约12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我们感情不错。原告提出离婚是怕我要他家的财产。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7月11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有拆迁安置房一套,坐落位置于本市洛龙区龙泰C区X号楼X单元X室,面积约123(无产权证)。日常生活中,为家务琐事,争吵发生矛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有婚姻基础,虽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应相互理解、沟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原告诉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司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智平

代审判员:薛建民

人民陪审员:李艳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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