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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某,女,19XX年2月6日出生,汉族,(略)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株洲县湘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某,19XX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7日受理后,原告蒋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并由审判员王健依法适用简易某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蒋某某诉称: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02年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女。2008年12月12日双方在株洲市石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其中协议第二项约定:欠女方娘家贰万肆仟陆佰元由男方归还;男方经女方要求愿意给女方叁万元整。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双方领取了离婚证。被告按约定仅仅给付了原告4000元,余款x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并约定于2009年6月前归还。逾期后,经原告数次催讨均没有任何结果,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杨某某偿还原告欠款x元及利息988元。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与原告进行调解。

经审理查明: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12月12日,原、被告在株洲市石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及债务问题的约定为:双方无共同财产,欠女方娘家贰万肆仟陆佰元由男方偿还,并男方经女方要求愿意给女方叁万元整。被告杨某某于同日偿还了原告4000元离婚财产补偿款,余款x元出具了一份欠条给原告,内容为今欠到蒋某某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并注明2009年6月前归还。上述期限届满后,原告蒋某某要求被告杨某某偿还欠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某支付原告蒋某某离婚后财产补偿款x元,支付的方式:2011年5月31日之前先支付x元给原告蒋某某,剩余的x元由被告杨某某于2011年11月30日之前付清给原告蒋某某,若被告杨某某在2011年5月31日之前未支付x元给原告蒋某某,则原告蒋某某可就全部金额x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蒋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财产保全费290元,共计527元,由被告杨某某承担承担300元,原告蒋某某承担227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健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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