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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红都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叁伍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06-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18717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红都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褚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某甲,男,北京红都广告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叁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京铁家园1区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姜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女,北京市叁伍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住(略)-1-X号。

原告北京红都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都公司)诉被告北京叁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叁伍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都公司委托代理人姜某甲,被告叁伍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红都公司诉称,2005年8月24日,我公司与叁伍公司签订了《x左侧排名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我公司支付预付款7500元,叁伍公司需在收到预付款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开始为我公司提供x左侧排名服务,并且在一个半月内实现在x网站(www.x.com)中输入我公司指定的关键词“创业”后,我公司的网站中国创业投资联盟网(www.x.com.cn)即列入x搜索结果的左侧前10名(即搜索结果的首页),并且维持该搜索排名一年。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约定支付了预付款7500元,但是合同签订后近一年,我公司网站地址从未进入x搜索结果的首页,只进入了x排名的第3页或第4页。我公司多次要求叁伍公司履行合同,但叁伍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根据双方签订的《x左侧排名服务协议》,叁伍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应退还预付款,故诉请法院判令叁伍公司返还7500元。

被告叁伍公司辩称,我公司与红都公司确实签订了《x左侧排名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后,我公司也收到了叁伍公司的7500元预付款。我公司在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为红都公司做了技术服务,并使红都公司网站由签订合同前x搜索排名的第60页上升到首页。但协议第3-1-3条约定“甲方(红都公司)在没有通知乙方(叁伍公司)或者乙方没有许可的条件下,擅自修改网站内容,而导致排名的不稳定或者下降,视为违约,对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红都公司签订协议后,在未通知我公司亦未经我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修改了网站内容,致使红都公司网站的x排名下降,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而且,与红都公司的网站内容类似的网站数量很多,通过我公司的技术不容易使红都公司网站的排名进入x首页。请法院驳回红都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05年8月24日,红都公司与叁伍公司签订了《x左侧排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为:叁伍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为红都公司提供x左侧排名服务,在输入关键词“创业”时,叁伍公司应使红都公司的网站出现在x搜索结果的左侧前10名,期限为一年;红都公司提供网站地址及相关资料。合同其他主要条款为:“2-3、协议签订后,甲方预付人民币7500元给乙方,乙方开始为甲方提供网站优化、搜索引擎排名服务。合同款共计人民币7500元。2-4、乙方确认收到甲方的预付款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开始为甲方提供服务。”“3-1-2、甲方要提供网站管理资料权限FTP。甲方在合同期限内对网站进行修改需提前告诉乙方,以让乙方提供相应的策略以不影响网站排名。3-1-3、甲方在没有通知乙方或者在乙方没有许可的条件下,擅自修改网站内容,而导致排名的不稳定或者下降,视为违约,对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3-2-3、如果乙方在三个月内没有把甲方网站排到www.x.com搜索结果前10名,需退还所收的所有费用。”

2005年8月24日,红都公司给付叁伍公司7500元。

2006年8月24日,北京市公证处对红都公司中国创业投资联盟网在x左侧排名情况进行了公证,在x页面的搜索栏中输入“创业”,搜索结果中,红都公司的中国创业投资联盟网并未列入x左侧排名前10名,仅出现在x左侧排名第3页。

叁伍公司称双方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左右,曾通过优化红都公司中国创业投资联盟网,使该网站列入x搜索结果左侧前10名,但由于红都公司擅自修改网站内容,使红都公司网站从x搜索左侧前10名跌落到x搜索第3页或第4页。红都公司否认叁伍公司的陈述。叁伍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中国创业投资联盟网曾列入x搜索前10名,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红都公司曾经擅自修改网站内容。

上述事实,有红都公司提交的《x左侧排名服务协议》,公证书,叁伍公司提交的x搜索结果打印页,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x左侧排名服务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叁伍公司称,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左右,其通过优化红都公司网站,已经将中国创业投资联盟网列入x左侧搜索结果前10名,故其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但红都公司对此事实不予认可,而叁伍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事实,故叁伍公司的该事实主张证据不足,应不予采信。协议约定叁伍公司应在收到预付款后两个工作日内使中国创业投资联盟网处于x搜索结果前10名,否则应返还红都公司的所有费用。叁伍公司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应按照约定返还预付款。因此,红都公司要求返还75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叁伍公司辩称,红都公司在没有取得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中国创业投资联盟网网站内容导致网站在x搜索排名达不到合同约定,但红都公司不予认可,而叁伍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故叁伍公司的该辩称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叁伍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红都广告有限公司七千五百元。

如被告北京叁伍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一十元,原告北京红都广告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叁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石必胜

人民陪审员张建民

人民陪审员张泽月

二ОО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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