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绍中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江苏某太阳卧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某通州市X镇志浩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永健、徐某某,江苏某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苏某宾馆酒店用品业主。
被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苏某宾馆酒店用品业主。
案由:著作权纠纷
原告于2004年4月25日受让取得了美术作品《芳菲人间》,该作品于2004年4月20日进行了版权登记,作品登记号为10T-2004-F-X号。2007年4月上旬,原告发现在被告经营的门市中,有一款名为《银杏叶》的家纺作品,该家纺作品上的美术图案与原告《芳菲人间》完全相同。原告遂进行调查取证。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未经原告同意销售。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美术作品《芳菲人间》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苏某某、崔某某立即停止侵权;
二、被告苏某某、崔某某赔偿原告江苏某太阳卧室用品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权而造成的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7000元,此款于2007年6月5日一次性付清。
本案案件诉讼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苏某某、崔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荣生
代理审判员董伟
代理审判员李志
二○○七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陈芝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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