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宁民三初第X号
原告常州市双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科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X路X号长江贸易中心1-X号。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双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双科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奚某某,南京君陶某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吴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严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云辉,江苏常州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孙某,常州市科谊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以下简称天华设计院),住所地在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合水北路X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天华设计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天华设计院副总工程师。
案由:专利申请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某、严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撤回“玻璃鳞片胶泥涂料”发明专利的申请(申请号为x.7);
二、原告双科公司与被告吴某、严某某均承诺今后不再就“玻璃鳞片胶泥涂料”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所披露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
三、第三人天华设计院对原告双科公司与被告吴某、严某某达成的上述(一)、(二)项协议内容不持异议;
四、本案诉讼费800元,邮寄费400元,共计1200元,原告双科公司与被告吴某、严某某各负担600元。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劲松
审判员茅昉晖
审判员程堂发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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