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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职务侵占案

时间:2007-09-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东刑初字第442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东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别名:曾某斌),男,28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初中文化,原系北京御业亿嘉商贸有限公司青岛美得丽专卖店销售经理,住(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某于2006年2月至10月期间,利用担任北京御业亿嘉商贸有限公司青岛美得丽专卖店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隐瞒其同顾客签订的美得丽名床买卖合同,同时采取假冒顾客签名、减少货款的方式伪造美得丽名床订货单,后将伪造的美得丽名床订货单上交公司,将货款的差额予以侵吞,数额共计人民币x元。后被告人曾某某于2007年5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在青岛市X路X号高科园好一家国际家具广场二期3FB-11爱蒙家具店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北京御业亿嘉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材料、收款凭证、商品打折权限、聘书、雇用曾某斌薪金说明、货款两清合同单及青岛美得丽员工工资单,德国美得丽名床回馈单、订货单,收据,经营摊位租赁合同,经营场所租赁合同,青岛家具买卖合同,证人肖某甲、逄某某、杨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孟某某、王某、刘某戊、杨某己、刘某庚、李某辛、郑某某、肖某壬、于某、马某某、胡某某、葛某某、谷某某、毕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所在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曾某某的指控成立。鉴于某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司财产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曾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18日起至2008年5月17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曾某某人民币一万六千五百八十元,发还北京御业亿嘉商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林梅梅

二OO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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