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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xx与李xx、刘xx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被执行人)刘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漯河市郾城区X乡X村X号。

申请执行人田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漯河市郾城区X镇X号院。

被执行人李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漯河市郾城区X乡X村X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xx与被执行人李xx、刘xx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xx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刘xx称对法院搬迁其住房不同意,理由是其只有一套住房,是其一家六人的生活住房,如搬家,将造成其父母、儿子、女儿、妻子和他无生活之地。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田xx与被执行人刘xx、李xx因借款纠纷诉至法院,2004年3月5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漯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xx、李xx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各偿还欠田xx借款x元及利息(自2002年5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审理期间,本院于2002年5月22日依法对李xx所有的位于郾城区X乡X村X号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xx、李xx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04年11月6日本院委托漯河市伟强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漯河市郾城区X村X号房屋进行评估,该房地产价值x元,评估结果包含地价。2005年6月1日,本院依法作出(2004)源执字第357—X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房拍卖,经拍卖无人竞买,申请人田xx于200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以物抵债,2005年12月9日本院作出(2004)源执字第357—X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房屋以评估价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田xx抵偿债务。田xx将房屋差价部分x元交至本院。后被执行人刘xx、李xx表示愿意还款,并保证在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让法院测量房屋,但其在2006年7月13日偿还了x元后又拒不履行判决义务。2006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田xx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但被执行人李xx一直拒不搬迁。2009年7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xx发出搬迁公告,责令其于2009年7月31日前迁出该房。被执行人李xx仍未搬迁。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xx、刘xx又表示愿意出钱解决,但仅愿支付下余本金x元。申请执行人田xx则同意在上次交纳房屋差价x元基础上再支付x元用于安置被执行人必需的居住房屋。

另查明:被执行人李xx与刘xx原系夫妻关系,2002年11月18日经法院调解离婚。李xx所有的漯河市郾城区X村X号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212.84平方米。

本院认为:位于漯河市郾城区X村X号的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李xx名下,异议人刘xx与李xx现并非夫妻关系,刘xx及其父母不属于被执行人李xx的所扶养家属的范围,其无权对该房屋的居住权提出异议。对被执行人刘xx所提异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刘xx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员陶阳

执行员李小勇

执行员梁飞

二0一0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孙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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