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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7-08-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年昌刑初字第642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年昌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31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6月23日被羁押,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于2007年5月至6月23日期间,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无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昌平区X镇天园鑫荣商品市场x其租赁的摊位上,非法经营盗版光盘。后被抓获,并当场起获尚未卖出的盗版光盘1548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田某某、于某某、刘某某、韩某某、李某、庞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和到案经过,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书,工作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收据,照片,电话记录查询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法出版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某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罪行,故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㈣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23日起至2007年11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双玉娥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春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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