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绍中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杭州市江干区X村铁宿X幢西单元X室。
委托代理人:韩燕华,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绍兴市X路X号X室。
案由: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被告董某某承接浙江大自然装饰有限公司、浙江精工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三合一”认证咨询项目,并委托原告莫某某为上述二公司进行认证咨询。2006年5月30日,经双方对帐,被告尚欠原告2万元咨询费,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将在2006年8月30日前将所欠2万元付清。但事后被告并未依约归还欠款,故引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董某某支付给原告莫某某咨询费2万元,此款于2007年4月10日支付2000元,2007年5月10日支付2000元,2007年6月10日支付2000元,2007年7月10日支付2000元,2007年8月10日支付2000元,2007年9月10日支付2000元,2007年10月10日支付2000元,2007年11月10日支付2000元,2007年12月10日支付2000元,余款2000元于2008年1月10日付清,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的任一期限、金额履行支付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剩余部分咨询费全额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810元,实际支出费80元,合计890元,由被告董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志萍
代理审判员周吟春
代理审判员董某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芝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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