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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2007案件

时间:2008-06-05  当事人:   法官:司徒民正法官、賴健雄法官   文号:750/2007

  摘要:
  一、 如誹謗罪的嫌犯真的已在一審時,完全毫無保留地自認包括涉及描述其心知對某保險公司的指責全屬不實且因此具誹謗罪犯罪故意的遭指控事實,他便不得在針對一審有罪判決的上訴中,提出其案件因出現《刑法典》第174條第2款b項所指情況、而使其行為不應被處罰的上訴理由。
  二、正因這「完全自認」與否問題份屬上訴庭審理嫌犯上述上訴理由的邏輯前提,且最後亦涉及嫌犯所持的不具誹謗故意論調成立與否的實體問題,上訴庭必須在上訴裁判書內亦查究嫌犯曾否早已作出完全和毫無保留的自認。
  三、「代為銷售保單」即意味著嫌犯的內地銷售保單行為屬其保險公司的銷售保單行為。
  四、上訴庭回顧或在其上訴裁判書中完全轉錄原審所查明的事實,並不等於其已認同或採納該等事實為準確無誤的既證事實。
  五、既然上訴裁判書是僅以嫌犯的誹謗故意已根據《刑法典》第174條第2款a項後半部份的明文規定而獲排除?由,改判其誹謗控罪不成立,那上訴裁判書是不會患有其改判無罪的決定與這決定本身依據相矛盾的毛病。

案件編號: 750/2007(續) 合議庭裁判書日期: 2008年6月5日

主題:
自認
誹謗故意的排除
刑法典》第174條第2款b項後半部份的規定
代售保單
完全轉錄原審的事實
判決與判決依據相矛盾


裁判書內容摘要


一、 如誹謗罪的嫌犯真的已在一審時,完全毫無保留地自認包括
涉及描述其心知對某保險公司的指責全屬不實且因此具誹謗罪犯罪故
意的遭指控事實,他便不得在針對一審有罪判決的上訴中,提出其案
件因出現《刑法典》第174條第2款b項所指情況、而使其行為不應被
處罰的上訴理由。

二、 正因這「完全自認」與否問題份屬上訴庭審理嫌犯上述上訴
理由的邏輯前提,且最後亦涉及嫌犯所持的不具誹謗故意論調成立與
否的實體問題,上訴庭必須在上訴裁判書內亦查究嫌犯曾否早已作出
完全和毫無保留的自認。

第 750/2007號上訴案(續) 第1頁/共9頁


三、 「代為銷售保單」即意味著嫌犯的內地銷售保單行為屬其保
險公司的銷售保單行為。

四、 上訴庭回顧或在其上訴裁判書中完全轉錄原審所查明的事
實,並不等於其已認同或採納該等事實為準確無誤的既證事實。

五、 既然上訴裁判書是僅以嫌犯的誹謗故意已根據《刑法典》第
174條第2款a項後半部份的明文規定而獲排除爲由,改判其誹謗控
罪不成立,那上訴裁判書是不會患有其改判無罪的決定與這決定本身
依據相矛盾的毛病。

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第 750/2007號上訴案(續) 第2頁/共9頁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合議庭裁判書


上訴案第 750/2007號(續)

自訴人: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
嫌犯: A
原審法院: 澳門初級法院第一刑事法庭合議庭
案件在原審法院的編號: 刑事案第 CR1-05-0253-PCC號


2008年 4月 30日,本中級法院就第 CR1-05-0253-PCC號刑事案
嫌犯 A針對初級法院第一刑事法庭合議庭 2007年 10月 8日有罪裁判
而提起的平常上訴,作出二審终審的刑事開釋裁決,廢止原審判決,
改判嫌犯 A原遭自訴人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最終指控的三項故
意誹謗罪均不成立,另裁定嫌犯因而無須向該公司作出民事賠償(詳見
卷宗第762至766頁的上訴裁判書內容)。

2008年5月13日,自訴人透過律師向本院聲請宣告該上訴裁判
無效(詳見卷宗第771至780頁的葡文聲請書內容)。

就這聲請,嫌犯的辯護人以嫌犯之名義明確表示反對,並認為上
訴判決的依據與判決之間並無自訴人所指的矛盾之處(詳見卷宗第
783至785頁的答覆書內容),而駐本院的助理檢察長則未有發表任何
意見。

本合議庭各成員經審閱自訴人的聲請書內容和卷宗的其他相關文

第 750/2007號上訴案(續) 第3頁/共9頁


件材料後,現須對該聲請作出處理。

上訴人首先認為,本院的無罪判決在裁定嫌犯 A從未作出完全和
毫無保留的自認時,正是審理了一個控辯雙方在上訴案中均無提出的
問題,因此患有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 571條第 1款 d項所指的判
決無效情況。

就這第一個所謂「判決無效」情況,本院認為,雖然嫌犯 A在上
訴狀內並沒有就原審法院在有罪判決書第15頁第5段內容中所下的有
關其本人已自認了有關事實的葡文斷言,發表任何具體看法,但這並
不代表本院不得先查究嫌犯是否真的曾在一審庭審時完全和毫無保留
地自認原遭指控的事實。

事實上,如嫌犯真的已在一審完全毫無保留地自認被指控的事實
(包括涉及描述其心知對公司的指責全屬不實且因此具誹謗罪犯罪故
意的下列原遭指控的事實:“O A, ao dar a entrevista ... dos autos, sabia que
estava a fazer imputa..es falsas a ora assistente”; “Ao redigirem, reproduzirem e
distribuírem na via pública os papéis de ..., o A, a B e a C sabiam que o seu
conteúdo era falso e, além disso, tinham plena consciência de ser também
atentatório do bom nome e reputa..o da ora assistente”; “Ao proferirem
verbalmente as afirma..es acima descritas, o A, a B e a C tinham plena
consciência da falsidade das imputa..es que faziam à MassMututal, ora assistente,
e sabiam que tal comportamento iria objectivamente prejudicar o seu bom nome e
reputa..o”; “Ao mostrarem em público, em lugar de grande visibilidade, os
placards, faixas e cartazes reproduzidos a fls. ..., o A, a B e a C sabiam estarem a
violar os direitos de personalidade da assistente e a faltar a verdade, fazendo-lhe
imputa..es falsas e objectivamente difamatórias”; “Com as condutas acima
descritas, o A, a B e a C agiram deliberada, livre e conscientemente, sabendo que

第 750/2007號上訴案(續) 第4頁/共9頁


tal conduta era proibida por lei”(見原審判決書的相關葡文內容)),他便不
得在上訴狀中提出有關本案因出現《刑法典》第174條第2款b項所指
情況、而使其行為不應被處罰的上訴理由。試想想,如他早已自認一
切指控事實(特別是涉及描述其誹謗故意的事實),又怎可事後出爾反
爾地以其不具誹謗故意為由,去質疑一審的有罪判決?

正因這「完全自認」與否問題份屬本院審理嫌犯所曾具體主張的
上述上訴理由的邏輯前提,且最後亦涉及嫌犯所持的不具誹謗故意論
調成立與否的實體問題,本院必須在上訴裁判書內亦查究嫌犯曾否早
已作出完全和毫無保留的自認。

事實上,如本院當時不對原審判決書第15頁第5段內容中涉及嫌
犯本人已自認了有關事實的葡文斷言的含意作出必要釐清,自訴人今
又或會反過來說,因根據原審判決書內容,嫌犯已自認有關指控事實
(包括有關犯罪故意的事實),故本院不得改判嫌犯因無犯罪故意而無
罪。

由此可見,自訴人的第一個「判決無效」主張並不成立。

自訴人亦主張本院裁判書患上《民事訴訟法典》第 571條第 1款
c項所指的涉及判決本身與判決依據明顯互有矛盾的「判決無效」情
況。為此,自訴人首先表示並不否認曾遭內地保險監督委員會雲南監
管局處罰,但有關處罰決定的內容卻顯示,自訴人對內地保險法例的
違反全因嫌犯 A的不法活動所致,且嫌犯是未經許可下在內地銷售保
單。此外,自訴人亦指出在本刑事案中,原審已認定嫌犯偽造文件以
欺騙自訴人,使自訴人在不知情下接納嫌犯一早已知屬不規則的保
單。如此,自訴人認爲,本院在裁判書內不能一方面認定嫌犯對自訴
人的指責屬實、認為嫌犯在指責自訴人違反內地法律和以欺詐方式經
營業務時非懷誹謗意圖,但在另一方面,卻不信納已載於上述處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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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書內、且已獲一審法院認定為屬實的、涉及嫌犯欺騙自訴人和偽造
文件以使自訴人接納其在內地銷售的保單等事實。據此,自訴人認為
本院在作出是次上訴裁判時,實犯下邏輯錯誤。

對此指責,本院認為自訴人無理,因為其這部份的論調主要是出
於其對上訴裁判書第二點內容的曲解。事實上,本院在上訴裁判書內,
從未說過嫌犯對自訴人的指控屬實,更沒有確認原審所認定的事實全
為準確無誤的既證事實,而祇指出「首先,須在此回顧原審合議庭在其一
審判決書內所已詳述的賴以判案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而該等依據的說明在此被
視為完全轉錄」,以及表示「雖然在誹謗罪罪狀的客觀層面來看,嫌犯曾於
2005年
3月至
7月間對自訴人作出了誹謗行為(詳見原審判決書內的有關事實
描述),但就不能同時認定誹謗罪狀的主觀要素,因為特別是上述行政處罰決
定書內容足以顯示,嫌犯在實施有關行為時,是有認真依據去相信其歸責予今
自訴人身上的事實屬真實的事實,且深信其對該保險公司的指責,祇是出於急
於維護當初其還在該公司任職時由其本人代理的多名內地保險客戶的權益,而
非為了無的放矢地或惡意地對該公司作出誹謗行為」,從而認為「根據《刑
法典》第
174條第
2款
b項後半部份的規定,嫌犯
A的誹謗罪犯罪故意已被排
除」,進而「裁定其原遭自訴人最終指控的三項誹謗罪罪名不成立,並以此為
由,廢止原審判決,包括有關民事賠償的部份(事實上,既然嫌犯因無誹謗故
意而沒有犯下誹謗罪,該保險公司以誹謗罪為索償依據的民事賠償請求,在法
律上便無法站得住腳了)」。由此可見,在上訴裁判書中並不存在自訴人
所聲稱的裁判本身與裁判依據相矛盾的毛病。

而根據本院對上述有關行政處罰決定書文字內容的理解,內地有
關行政處罰部門並沒有認定 A欺騙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
公司,或認定其曾偽造文件以使該公司接納其在內地銷售的不規則保
單,但卻認定了「投保人与
A在昆明签署了投保单并办理了相关投保手续。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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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投保单等相关投保资料携带至澳门,并以其妻即你公司保险代理人
B的名义交
单,你公司在澳门签发了上述
7份保险合同。之后,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要求,
定期向你公司缴纳保险费。2003年
11月
3日,D、E、F等人在你公司的要求下,
亲赴澳门补签了
5份合同,你公司将补签的合同更换了保单号,但仍然延用旧保
单的生效日期。另外
2份未进行补签,也未再缴费」等事實,進而認為「公
司在内地没有依法设立经营机构,而由你公司代理人在内地代为销售保单,属于
在内地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条“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
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规定,扰乱了我国保险经营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投保
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危害性极大」。誠然,如該行政處罰部門真的認為這等
被其視為既證的涉及 A在內地銷售保單的行為純屬 A或 A與其妻的個
人行為,就不會在決定書內明確指出「公司在内地没有依法设立经营机构,
而由你公司代理人在内地代为销售保单,属于在内地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的行
为」。事實上,「代為銷售保單」亦即意味著 A的內地銷售保單行為屬
其保險公司的銷售保單行為。更何況根據商業活動運作常理,如保險
公司真的被其保險代理 A以偽造文件蒙騙接納不規則保單,又為何會
於事後在有關在澳補簽的保險合同內,仍然延用舊保單的生效日期?
其實,正主要因該份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有關內容,本院在上訴裁判書
中表示 A有認真依據去相信其歸責予今自訴人身上的事實屬真實的事
實。

自訴人又指,既然原審既證事實已被視為完全轉載於上訴裁判書
內,這代表本院不對這些既證事實提出質疑,故本院實不得在裁判書
內,認定嫌犯對自訴人的各種指控屬實或嫌犯並無誹謗故意,更何況
該等有損自訴人聲譽的指控事實,皆因嫌犯本身的不法銷售保單行為
所引起。如此,自訴人力指上訴判決的依據與判決本身之間又存在《民

第 750/2007號上訴案(續) 第7頁/共9頁


事訴訟法典》第 571條第 1款 c項所指的邏輯矛盾。自訴人更表示,
其對嫌犯不法銷售保單的行為的責任,祇局限於其作為保險公司須對
公眾就其保險代理的行為承擔的客觀層面責任,而非公司本身的過錯
責任。

其實,自訴人這部份的指責與前述的「邏輯錯誤」的基調相同,
故本院得在此重申已於上文就自訴人所聲稱存在的「邏輯錯誤」所作
的分析,以駁回自訴人在這部份涉及「邏輯矛盾」的指責。

事實上,無論前述的「邏輯錯誤」論,還是今述的「邏輯矛盾」
論,均出於自訴人對上訴裁判書文字內容的無理曲解:雖然本院祇在
上訴裁判書第二點內表示「回顧原審合議庭在其一審判決書內所已詳述的
賴以判案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而該等依據的說明在此被視為完全轉錄」,且「回
顧」、「完全轉錄」顯然並不等於「認同」或「採納」,自訴人仍無理地
堅持認為本院已完全採納或確認原審所認定的既證事實!

最後,自訴人還指出,由於本院在上訴裁判書內並沒有就嫌犯對
自訴人的各種誹謗事實的真實性作出具體查證,且上訴裁判書第三點
內容所列的文件均不能用以證明嫌犯對公司的指責屬實,再加上原審
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已清楚顯示嫌犯懷有誹謗故意,所以本院實不得以
嫌犯並無誹謗故意為由,改判嫌犯無罪。基此,自訴人認為本院的無
罪判決與無罪判決本身依據之間,又出現《民事訴訟法典》第 571條
第1款c項所指的矛盾毛病。

就自訴人這最後部份的指責,本院得指出,在上訴裁判書內,是
僅以嫌犯的誹謗故意已獲排除爲由,而改判其三項誹謗控罪不成立。
既然如此,且是次改判無罪的判決份屬《刑法典》第 174條第2款a
項後半部份的明文規定情況,又何來自訴人所謂的、因本院事前並未
查明嫌犯對其的指控是否屬實,而導致改判無罪的判決患有判決與判

第 750/2007號上訴案(續) 第8頁/共9頁


決本身依據之間相矛盾?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自訴人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
司有關宣告2008年4月30日上訴裁判書無效的請求不成立。
自訴人須為是次聲請的敗訴支付 10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司法
費。
另嫌犯的辯護人應得的澳門幣壹仟貳佰元的辯護費,則由終審法
院院長辦公室支付。
命令把本裁判書內容亦告知澳門金融管理局,和負責檢察院第

P.A. 524/2005號卷宗的檢察官(見卷宗第627頁)。
澳門,2008年6月5日。
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第一助審法官
José Maria Dias Azedo (司徒民正)


第二助審法官
賴健雄


第 750/2007號上訴案(續) 第9頁/共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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