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桂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黑牛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梁庆秋,中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林,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艾员妃,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案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上诉人广西黑牛乳业有限公司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市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市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被上诉人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自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
一、七日内广西黑牛乳业有限公司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并在十五日内办理完毕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最长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广西黑牛乳业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供工商部门受理申请的回执(因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行为拖延办理除外)。
二、广西黑牛乳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印制新的广西黑牛乳业有限公司名称的包装袋,四个月后在市场上保证不再有印有广西黑牛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豆奶产品(在保质期内的),六个月后保证市场上不再有印有广西黑牛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其它产品(在保质期内的)。
三、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广西黑牛乳业有限公司负担(因一审诉讼费8800元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由广西黑牛乳业有限公司在七日内支付8800元给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帐号:x;户名: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市分行)。
四、广西黑牛乳业有限公司如违反上述条款内容,则按一审判决书内容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拥建
代理审判员廖冰冰
代理审判员韦晓云
二○○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邹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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