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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曹某某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7-05-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刑初字第01387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自2006年下半年在其租赁的北京市朝阳区“万资聚”市场摊位内贩卖激光视盘。2007年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以15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张某(男,18岁,山西省人)出售3张激光视盘,后被民警查获,当场起获DVD激光视盘1200张,后玉二被告人暂住地内起获DVD激光视盘2000张,经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立、苏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增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书、扣押及收缴赃物清单、书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法制观念淡薄,以营利为目的,共同销售非法出版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均系初犯,认罪悔罪表现较好,故本院对二被告人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在案人民币15元系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各自的罪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三、在案人民币十五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于洋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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