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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2007案件

时间:2008-05-08  当事人:   法官:司徒民正法官、賴健雄法官   文号:788/2007

  摘要:
  一、 連續犯的其中一個法定構成要件,是有關犯罪行為須在「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之同一外在情況誘發下實行」(見澳門《刑法典》第29條第2款)。
  二、 如法院在綜觀所有既證事實,並不認為有任何「可相當減輕」嫌犯罪過的「同一外在情況」,則不得以連續罪論處。

案件編號:788/2007 合議庭裁判書日期: 2008年5月8日

主題:

連續犯

刑法典》第29條第2款

裁判書內容摘要


一、連續犯的其中一個法定構成要件,是有關犯罪行為須在「可
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之同一外在情況誘發下實行」(見澳門《刑法典》
第29條第2款)。

二、 如法院在綜觀所有既證事實,並不認為有任何「可相當減輕」
嫌犯罪過的「同一外在情況」,則不得以連續罪論處。

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第788/2007號上訴案 第1頁/共 24頁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合議庭裁判書
上訴案第 788/2007號

上訴人: 甲

上訴所針對的法院: 澳門初級法院第一刑事法庭合議庭

案件在原審法院的編號: 刑事案第 CR1-06-0287-PCC號

一、案情敘述

在澳門檢察院提出公訴下,澳門初級法院第一刑事法庭合議庭審
理了第 CR1-06-0287-PCC號刑事案,並已於 2007年 10月 26日作出
如下一審判決:

「判決書

1. 案件敘述
嫌犯:甲,男,已婚,裝修工人,持有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
1967年......出生於......,父親......,母親......,居於澳門......
街......樓......樓......室,電話:......,現被羈押於澳門監獄。

*


控訴事實:

甲(嫌犯)與乙在內地認識,並發展成為情侶。

乙於1988年獨自偷渡來澳門生活,當時已與嫌犯懷有身孕。來澳後,乙認

識了一名姓......男子,雙方同居生活,乙於......年......月......日誕

第788/2007號上訴案 第2頁/共 24頁


下......(被害人),被害人出生後便跟隨母親的同居男友姓......,其後乙
與......姓男子分手。

1990年,甲(嫌犯)偷渡進入澳門,並重遇乙,嫌犯當時知道......(被害
人)是其親生女兒,於是與乙及被害人共同生活,並返回廣東......註冊結婚,
直至1999年,乙與嫌犯再誕下一子丙。

嫌犯的性格暴躁,與妻子及子女生活期間,經常打罵妻子及被害人,被害
人一直對嫌犯非常懼怕,對嫌犯唯命是從,不敢反抗。

直至2001年,......因嫌犯嗜賭且經常打罵女兒,決定與嫌犯離婚,雙方
並返回內地辦理離婚手續,之後,被害人及丙跟隨乙居住,嫌犯亦搬離乙的住
所,但仍保留該單位之鑰匙。

2002年4月某日,被害人當時只有 12 歲,獨自在家中(......第......
座......樓......)做作業,嫌犯用鑰匙進入被害人家中,走進被害人的房間
內,躺在睡床上與被害人聊天,之後,嫌犯叫被害人上床,用被單蓋著自己及
被害人,之後嫌犯用雙手攬著被害人,用手隔著衣服撫摸被害人的胸部,持續
了數分鐘後,嫌犯再將手伸入被害人的衣服內撫摸被害人的胸部,從而獲得快
感。這時,被害人反抗,嫌犯仍撫摸了一會才停止上述行為,事後被害人沒有
將此事告訴任何人。

數日後,嫌犯在家中與乙吵架,之後將被害人作為發洩對象,對被害人拳
打腳踢,翌日,嫌犯又再到被害人家中,對被害人說:“......,唔好俾我捉
到你有吔嘢行差踏錯,如果唔係我就會打死你。",之後,便隔著衣服撫摸被
害人的胸部,不久,隔著內褲撫摸被害人的陰部。

自此以後,嫌犯每周均會到被害人的住所至少 2 次,每次均會乘被害人
單獨時,擁抱被害人及伸手入被害人的衣服內撫摸被害人的胸部及陰道,從而
獲得快感。被害人每次都感覺不開心及哭泣,而嫌犯便會哄騙被害人,或會給

第788/2007號上訴案 第3頁/共 24頁


予被害人 20 至 30 圓的零錢,或會恐嚇被害人說:“唔好同媽咪講,如果講
咗,爹哋打死你"。因此,被害人一直沒有將嫌犯的行為告訴任何人。

直至2003年,乙與被害人及丙搬到......第......座......樓......居
住,但嫌犯以探望子女為藉口,獲得上述單位的鑰匙。

2003年某日,嫌犯再次到被害人的住所,在被害人不願意的情況下,先用
手撫摸被害人的胸部及下體,之後,嫌犯更將手指插入被害人的陰道內不斷移
動,被害人當時感覺痛楚及嘗試反抗,但由於懼怕被嫌犯打罵,只好忍受嫌犯
的行為。事後,嫌犯警告被害人不可將事件告知他人,否則會打被害人。

數月後的某日,被害人當時已 14 歲,嫌犯在被害人的住所內,用手撫摸
被害人的胸部及下體,之後,嫌犯更用陽具在被害人的陰道外不斷摩擦,當時
被害人不斷的拒絕及哭訴:“唔好,唔好..."。但嫌犯仍張開被害人的雙腿,
被害人當時很害怕,不斷反抗及哭叫,之後,嫌犯命令被害人用手握著嫌犯的
陽具,被害人不願意,嫌犯便強行將被害人的雙手放在其陽具上,再抓著被害
人的雙手,不斷上下拉動嫌犯的陽具,直至嫌犯射精後才停止。事後,嫌犯恐
嚇被害人說:“俾人知道,我會坐監,你亦沒有好日子過"。因此,被害人在
嫌犯的恐嚇下,沒有將嫌犯的行為告訴任何人。

直至2005年8月份,被害人當時 16歲,乙與被害人及丙已搬到......
樓......樓......居住。

同年8月某天,嫌犯叫被害人到其住所(......第 ......座......
樓......),到達後,嫌犯帶被害人進入房間,在被害人不願意的情況下,撫
摸被害人的胸部及陰道,之後,嫌犯脫去自己的衣服並強行脫去被害人的衣
服,用雙手正面抱著被害人,用手撫摸被害人的胸部及下體,並用手捉著被害
人的雙手強迫被害人為嫌犯手淫。之後,嫌犯用腳強行張開被害人的雙腳,將
已勃起的陽具放在被害人的陰道外不斷摩擦,被害人非常害怕及極力反抗,但
嫌犯孔武有力,並強行將陽具插進被害人的陰道內,被害人感到非常痛楚,並

第788/2007號上訴案 第4頁/共 24頁


看見其陰道有血液流出,知道其處女膜已被嫌犯弄穿,嫌犯便讓被害人到洗手
間清洗。事後,嫌犯警告被害人不可將事件告知其他人,否則會打罵被害人,
被害人在孤立無助的情況下,曾萌生自殺的念頭。

自此之後,嫌犯每月都會多次到被害人的住所或命令被害人到嫌犯的住
所,強迫被害人與其進行性行為,被害人每次都在不願意及嚴重威脅的情況下
被脫去衣服,嫌犯然後將其陽具插入被害人的陰道內,嫌犯為怕被害人受孕,
每次射精時,均會把精液射在地上或被害人的身體上。嫌犯每次均警告被害人
不可將事情告知任何人,否則會打被害人,被害人因懼怕被嫌犯打罵,一直沒
有將嫌犯的行為告知其他人。

嫌犯與被害人進行性行為時,從來沒有使用避孕套,直至2006年初,被害
人由於感到陰道痕癢,於是告知嫌犯,嫌犯因染有龜頭炎,曾往......醫務所
診治,嫌犯於是前往......醫務所,將被害人的病徵告知醫生,將醫生開處的
藥物給與被害人服用,被害人因感到害怕,故把藥丸放在家中沒有服食(有關
藥物現扣押在案)。

直至2006年7月31日晚上,嫌犯又命被害人前往嫌犯的住所(......
樓......樓一租住房間)進行性行為,因被害人正在來經,哀求嫌犯讓其離開,
嫌犯不准,命令被害人替其手淫,被害人不願意,嫌犯沒有理會,從波褲掏出
陽具,並將被害人的衣服拉高,撫摸被害人的胸部,然後捉著被害人的手撫摸
嫌犯的下體,命令被害人替嫌犯手淫,嫌犯並將被害人的短褲和內褲扯下至大
腿間,撫摸被害人的下體,被害人因懼怕被嫌犯打罵,被迫替嫌犯手淫,直至
嫌犯射精後,嫌犯才讓被害人離開。

翌日(8月1日)中午,嫌犯又命被害人前往嫌犯的住所(......樓......樓
一租住房間),被害人到達後,嫌犯於房間內,命令被害人上前,然後扯開被
害人的上衣,再脫下被害人的褲子及內褲到膝蓋位置。當時被害人哭泣及哀求
嫌犯停止,但嫌犯沒有理會,並將自己的褲子完全脫下,之後,嫌犯撫摸被害

第788/2007號上訴案 第5頁/共 24頁


人的陰道,因被害人正在來經,嫌犯便將其陽具在被害人的陰道前後摩擦了一
段時間。最後捉著被害人的手,強迫被害人替嫌犯手淫,直至射精後,嫌犯著
被害人離開,於是被害人用紙巾抹去手上的精液後,穿回衣服離開嫌犯的住所。

被害人返回住所後,想起多年來被嫌犯性侵犯的情況,甚至被害人在月經
期間,嫌犯仍然對其性侵犯。被害人已無法忍受,決定將嫌犯的行為告知母親,
並於當天下午致電母親乙,將其多年來遭嫌犯性侵犯的事實告知母親。乙知悉
後,立即與被害人找社工丁商議。

翌日(8月2日)下午,被害人在乙及丁陪同下到司法警察局報案。

司法警察局將被害人提供的校裙、胸罩、染有精液的紙巾,以及被害人及
嫌犯的口腔擦拭物進行鑑定,證實校裙、胸罩及紙巾上均染有精液,而精液是
來自嫌犯甲的(參見卷宗第96頁至第103頁之化驗報告書)。

根據西醫......證實,嫌犯患有龜頭炎,屬性病的一種,可以透過性交傳
染給他人,使對方同樣感染,因而患上陰道炎等性病。

嫌犯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之情況下,清楚知道被害人是其親生女兒,於
2002年期間,被害人只有 12歲時,多次故意與被害人進行重要性慾行為;於
2003年期間,被害人已滿 14 歲時,嫌犯利用被害人懼怕遭受打罵,使用恐嚇
及嚴重威脅等手段,多次故意強迫被害人進行重要性慾行為;於2005年期間,
嫌犯清楚知道自己患有性病,且該病是可藉著性交而傳染他人的,仍在沒有戴
上安全套的情況下,使用恐嚇及嚴重威脅等手段,多次故意強迫被害人進行性
交;於2006年7月31日,使用恐嚇及嚴重威脅等手段,故意強迫被害人進行重
要性慾行為;於2006年8月1日,使用恐嚇及嚴重威脅等手段,故意強迫被害人
進行重要性慾行為。

嫌犯清楚知道其行為是法律所不容,且會受法律制裁。

*


基於此,檢察院指控嫌犯為直接正犯,

第788/2007號上訴案 第6頁/共 24頁


以連續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了:
-1項《刑法典》第 166 條第 1 款,並結合同法典第 171 條第 1 款


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對兒童之性侵犯罪;
-1項《刑法典》第 158 條,並結合同法典第 171 條第 1款a)項所
規定及處罰的性脅迫罪;
-1項《刑法典》第 157 條第 1 款a)項,並結合同法典第 171 條第 1
款a)項、第 2 款及第 5 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強姦罪;及
以既遂方式觸犯了:
-2項《刑法典》第 158 條,並結合同法典第 171 條第 1款a)項所

規定及處罰的性脅迫罪。
*
答辯狀:嫌犯辯護人沒有提交書面答辯狀。
*
審判聽證:審判聽證按照適當程序在嫌犯出席的情況下進行,而訴訟前提
維持不變。
***

2. 理由說明
已經證明之事實:
甲(嫌犯)與乙在內地認識,並發展成為情侶。
乙於1988年獨自偷渡來澳門生活,當時已與嫌犯懷有身孕。來澳後,乙認
識了一名姓......男子,雙方同居生活,乙於......年......月......日誕
下......(被害人),被害人出生後便跟隨母親的同居男友姓......,其後乙
與......姓男子分手。

第788/2007號上訴案 第7頁/共 24頁


1990年,甲(嫌犯)偷渡進入澳門,並重遇乙,嫌犯當時知道......(被害
人)是其親生女兒,於是與乙及被害人共同生活,並返回廣東......註冊結婚,
直至1999年,乙與嫌犯再誕下一子丙。

嫌犯的性格暴躁,與妻子及子女生活期間,經常打罵妻子及被害人,被害
人一直對嫌犯非常懼怕,對嫌犯唯命是從,不敢反抗。

直至2001年,乙因嫌犯嗜賭且經常打罵女兒,決定與嫌犯離婚,雙方並返
回內地辦理離婚手續,之後,被害人及丙跟隨乙居住,嫌犯亦搬離乙的住所,
但仍保留該單位之鑰匙。

2002年4月某日,被害人當時只有 12 歲,獨自在家中(......第......
座......樓......)做作業,嫌犯用鑰匙進入被害人家中,走進被害人的房間
內,躺在睡床上與被害人聊天,之後,嫌犯叫被害人上床,用被單蓋著自己及
被害人,之後嫌犯用雙手攬著被害人,用手隔著衣服撫摸被害人的胸部,持續
了數分鐘後,嫌 犯再將手伸入被害人的衣服內撫摸被害人的胸部,從而獲得
快感。這時,被害人反抗,嫌犯仍撫摸了一會才停止上述行為,事後被害人沒
有將此事告訴任何人。

數日後,嫌犯在家中與乙吵架,之後將被害人作為發洩對象,對被害人拳
打腳踢,翌日,嫌犯又再到被害人家中,對被害人說:“......,唔好俾我捉
到你有吔嘢行差踏錯,如果唔係我就會打死你。",之後,便隔著衣服撫摸被
害人的胸部,不久,隔著內褲撫摸被害人的陰部。

自此以後,嫌犯每周均會到被害人的住所至少 2 次,每次均會乘被害人
單獨時,擁抱被害人及伸手入被害人的衣服內撫摸被害人的胸部及陰道,從而
獲得快感。被害人每次都感覺不開心及哭泣,而嫌犯便會哄騙被害人,或會給
予被害人 20 至 30 圓的零錢,或會恐嚇被害人說:“唔好同媽咪講,如果講
咗,爹哋打死你"。因此,被害人一直沒有將嫌犯的行為告訴任何人。

第788/2007號上訴案 第8頁/共 24頁


直至2003年,乙與被害人及丙搬到......第......座......樓......居
住,但嫌犯以探望子女為藉口,獲得上述單位的鑰匙。

2003年某日,嫌犯再次到被害人的住所,在被害人不願意的情況下,先用
手撫摸被害人的胸部及下體,之後,嫌犯更將手指插入被害人的陰道內不斷移
動,被害人當時感覺痛楚及嘗試反抗,但由於懼怕被嫌犯打罵,只好忍受嫌犯
的行為。事後,嫌犯警告被害人不可將事件告知他人,否則會打被害人。

數月後的某日,被害人當時已 14 歲,嫌犯在被害人的住所內,用手撫摸
被害人的胸部及下體,之後,嫌犯更用陽具在被害人的陰道外不斷摩擦,當時
被害人不斷的拒絕及哭訴:“唔好,唔好..."。但嫌犯仍張開被害人的雙腿,
被害人當時很害怕,不斷反抗及哭叫,之後,嫌犯命令被害人用手握著嫌犯的
陽具,被害人不願意,嫌犯便強行將被害人的雙手放在其陽具上,再抓著被害
人的雙手,不斷上下拉動嫌犯的陽具,直至嫌犯射精後才停止。事後,嫌犯恐
嚇被害人說:“俾人知道,我會坐監,你亦沒有好日子過"。因此,被害人在
嫌犯的恐嚇下,沒有將嫌犯的行為告訴任何人。

直至2005年8月份,被害人當時 16歲,乙與被害人及丙已搬到......
樓......樓......居住。

同年8月某天,嫌犯叫被害人到其住所(......第 ......座......
樓...... ),到達後,嫌犯帶被害人進入房間,在被害人不願意的情況下,撫
摸被害人的胸部及陰道,之後,嫌犯脫去自己的衣服並強行脫去被害人的衣
服,用雙手正面抱著被害人,用手撫摸被害人的胸部及下體,並用手捉著被害
人的雙手強迫被害人為嫌犯手淫。之後,嫌犯用腳強行張開被害人的雙腳,將
已勃起的陽具放在被害人的陰道外不斷摩擦,被害人非常害怕及極力反抗,但
嫌犯孔武有力,並強行將陽具插進被害人的陰道內,被害人感到非常痛楚,並
看見其陰道有血液流出,知道其處女膜已被嫌犯弄穿,嫌犯便讓被害人到洗手

第788/2007號上訴案 第9頁/共 24頁


間清洗。事後,嫌犯警告被害人不可將事件告知其他人,否則會打罵被害人,
被害人在孤立無助的情況下,曾萌生自殺的念頭。

自此之後,嫌犯每月都會多次到被害人的住所或命令被害人到嫌犯的住
所,強迫被害人與其進行性行為,被害人每次都在不願意及嚴重威脅的情況下
被脫去衣服,嫌犯然後將其陽具插入被害人的陰道內,嫌犯為怕被害人受孕,
每次射精時,均會把精液射在地上或被害人的身體上。嫌犯每次均警告被害人
不可將事情告知任何人,否則會打被害人,被害人因懼怕被嫌犯打罵,一直沒
有將嫌犯的行為告知其他人。

嫌犯與被害人進行性行為時,從來沒有使用避孕套,直至2006年初,被害
人由於感到陰道痕癢,於是告知嫌犯,嫌犯因染有龜頭炎,曾往......醫務所
診治,嫌犯於是前往......醫務所,將被害人的病徵告知醫生,將醫生開處的
藥物給與被害人服用,被害人因感到害怕,故把藥丸放在家中沒有服食(有關
藥物現扣押在案)。

直至2006年7月31日晚上,嫌犯又命被害人前往嫌犯的住所(......
樓......樓一租住房間)進行性行為,因被害人正在來經,哀求嫌犯讓其離開,
嫌犯不准,命令被害人替其手淫,被害人不願意,嫌犯沒有理會,從波褲掏出
陽具,並將被害人的衣服拉高,撫摸被害人的胸部,然後捉著被害人的手撫摸
嫌犯的下體,命令被害人替嫌犯手淫,嫌犯並將被害人的短褲和內褲扯下至大
腿間,撫摸被害人的下體,被害人因懼怕被嫌犯打罵,被迫替嫌犯手淫,直至
嫌犯射精後,嫌犯才讓被害人離開。

翌日(8月1日)中午,嫌犯又命被害人前往嫌犯的住所(......樓......樓
一租住房間),被害人到達後,嫌犯於房間內,命令被害人上前,然後扯開被
害人的上衣,再脫下被害人的褲子及內褲到膝蓋位置。當時被害人哭泣及哀求
嫌犯停止,但嫌犯沒有理會,並將自己的褲子完全脫下,之後,嫌犯撫摸被害
人的陰道,因被害人正在來經,嫌犯便將其陽具在被害人的陰道前後摩擦了一

第 788/2007號上訴案 第10頁/共 24頁


段時間。最後捉著被害人的手,強迫被害人替嫌犯手淫,直至射精後,嫌犯著
被害人離開,於是被害人用紙巾抹去手上的精液後,穿回衣服離開嫌犯的住所。

被害人返回住所後,想起多年來被嫌犯性侵犯的情況,甚至被害人在月經
期間,嫌犯仍然對其性侵犯。被害人已無法忍受,決定將嫌犯的行為告知母親,
並於當天下午致電母親乙,將其多年來遭嫌犯性侵犯的事實告知母親。乙知悉
後,立即與被害人找社工丁商議。

翌日(8月2日)下午,被害人在乙及丁陪同下到司法警察局報案。

司法警察局將被害人提供的校裙、胸罩、染有精液的紙巾,以及被害人及
嫌犯的口腔擦拭物進行鑑定,證實校裙、胸罩及紙巾上均染有精液,而精液是
來自嫌犯甲的。

根據西醫......證實,嫌犯患有龜頭炎,屬性病的一種,可以透過性交傳
染給他人,使對方同樣感染,因而患上陰道炎等性病。

嫌犯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之情況下,清楚知道被害人是其親生女兒,於
2002年期間,被害人只有 12 歲時,多次故意與被害人進行重要性慾行為;於
2003年期間,被害人已滿 14 歲時,嫌犯利用被害人懼怕遭受打罵,使用恐嚇
及嚴重威脅等手段,多次故意強迫被害人進行重要性慾行為;於2005年期間,
嫌犯清楚知道自己患有性病,且該病是可藉著性交而傳染他人的,仍在沒有戴
上安全套的情況下,使用恐嚇及嚴重威脅等手段,多次故意強迫被害人進行性
交;於2006年7月31日,使用恐嚇及嚴重威脅等手段,故意強迫被害人進行重
要性慾行為;於2006年8月1日,使用恐嚇及嚴重威脅等手段,故意強迫被害人
進行重要性慾行為。

嫌犯清楚知道其行為是法律所不容,且會受法律制裁。

*


另外證明下列事實:

根據刑事紀錄證明,嫌犯是初犯。

第 788/2007號上訴案 第11頁/共 24頁


嫌犯聲稱被羈押前為裝修工人,每月賺取澳門幣10,000圓的收入。嫌犯學
歷為中學畢業。

*
未經證明之事實:
沒有重要之事實有待證明。


*
事實之判斷:
嫌犯在審判聽證中作出聲明,否認控罪,但承認曾在2006年7月31日因醉

酒而讓被害人替其手淫。
被害人在審判聽證中作出聲明,清楚地講述了長期被嫌犯恐嚇及性侵犯以

及被迫發生性關係的經過,亦講述了期間所遭受的生理及心理痛苦。
被害人母親講述了事件對被害人日常生活和心理的影響及改變。
醫生在審判聽證中清楚講述了嫌犯的患病情況及嫌犯曾向其取藥予他人

服食的經過。
負責調查案件的警員於審判聽證中作出聲明,講述了案件調查的經過及結

果。
卷宗內第96至103頁之化驗報告證實被害人的衣物上沾有嫌犯的精液。
第204至209頁的鑑定報告確認了嫌犯與被害人的父女關係。
第215至219頁精神評估報告證實了被害人的心理狀況及所受的精神創傷。
本合議庭客觀綜合分析了嫌犯,被害人及各證人在審判聽證中的聲明,在

審判聽證中審查的書證、扣押物證及其他證據後,考慮到被害人清晰的聲明,
再結合有關科學鑑定報告,合議庭認定嫌犯實施了被歸責的事實。
*
定罪:

第 788/2007號上訴案 第12頁/共 24頁


根據已經證明之事實,嫌犯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之情況下,清楚知道被
害人是其親生女兒,但卻於2002年期間,被害人只有 12 歲時,多次故意與被
害人進行重要性慾行為,因此,嫌犯為直接正犯,以連續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了
1項《刑法典》第 166 條第 1 款,並結合同法典第 171 條第 1 款a)項所規
定及處罰的對兒童之性侵犯罪,可被判處 1 年 4 個月至 10 年 8 個月徒刑
之刑罰。

另外證實,於2003年期間,被害人已滿 14 歲時,嫌犯利用被害人懼怕遭
受打罵,使用恐嚇及嚴重威脅等手段,多次故意強迫被害人進行重要性慾行
為,因此,嫌犯為直接正犯,以連續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了 1 項《刑法典》第 158
條,並結合同法典第 171 條第 1 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性脅迫罪,可被判處
2 年 8 個月至 10 年 8 個月徒刑之刑罰。

同時證實,於2005年期間,嫌犯清楚知道自己患有性病,且該病是可藉著
性交而傳染他人的,仍在沒有戴上安全套的情況下,使用恐嚇及嚴重威脅等手
段,多次故意強迫被害人進行性交,因此,嫌犯為直接正犯,以連續犯及既遂
方式觸犯了 1 項《刑法典》第 157 條第 1 款a)項,並結合同法典第 171 條
第 1 款a)項、第 2 款及第 5 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強姦罪,可被判處 4 年至 16
年徒刑之刑罰。

最後證實,於2006年7月31日及2006年8月1日,嫌犯使用恐嚇及嚴重威脅
等手段,故意強迫被害人進行重要性慾行為,因此,嫌犯為直接正犯,以既遂
方式觸犯了 2 項《刑法典》第 158條,並結合同法典第 171條第 1款a)
項所規定及處罰的性脅迫罪,每項可被判處 2 年 8 個月至 10 年 8 個月徒
刑之刑罰。

然而,嫌犯在2006年7月31日及2006年8月1日所實施的犯罪行為與嫌犯從
2003年開始對被害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是多次實現同一罪狀及實行的方式本
質上相同,是在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的同一外在情況誘發下而實行,故屬連

第 788/2007號上訴案 第13頁/共 24頁


續犯罪。因此,嫌犯被控觸犯的 2 項《刑法典》第 158 條,並結合同法典第
171 條第 1 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性脅迫罪,因被 1 項以連續犯形式觸犯的
性脅迫罪所吸收而不獨立判處。

*


量刑:

量刑須根據《刑法典》第40及65條之規定。

具體刑罰之確定須按照行為人之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為之,同時,亦須
考慮不法程度、實行之方式、後果之嚴重性、對被要求須負義務之違反程度、
故意之嚴重程度、所表露之情感、嫌犯之動機、嫌犯之個人狀況及經濟狀況、
事發前後之行為及其他已確定之情節。

在本案中,考慮上述情節、嫌犯之過錯以及在審判聽證之表現,亦考慮到
嫌犯的行為對被害人的生理及心理健康,以及社會安寧所帶來之負面影響,尤
其考慮到嫌犯對被害人的侵害長達 4 年,因此,本合議庭認為嫌犯觸犯的對
兒童之性侵犯罪,判處 4 年徒刑最為適合;觸犯的性脅迫罪,判處 5 年徒刑
最為適合;而觸犯的強姦罪,判處 8 年 6 個月徒刑最為適合。

按照《刑法典》第 71 條第 2 款規定,犯罪競合可科處的刑罰最低限度
為各罪刑罰中最重者,而最高限度為各罪刑罰中之總和,因此,嫌犯三罪競合,
可判處 8 年 6 個月徒刑至 17 年 6 個月徒刑的刑罰。根據《刑法典》第 71
條之規定,判處嫌犯 12 年徒刑的單一刑罰。

根據《刑法典》第 48 條之規定,由於嫌犯被判處徒刑超過 3 年,因此
並不具備條件暫緩執行被判處的徒刑。
***

3. 決定
綜上所述,合議庭現裁定控訴因事實獲證明屬實而控訴理由成立,並判決
如下:

第 788/2007號上訴案 第14頁/共 24頁


嫌犯甲為直接正犯,以既遂及連續犯形式觸犯了:
-1項《刑法典》第 166 條第 1 款,並結合同法典第 17l 條第 1 款

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對兒童之性侵犯罪,判處 4 年徒刑;
-1項《刑法典》第 158 條,並結合同法典第 171 條第 1款a)項所
規定及處罰的性脅迫罪,判處 5 年徒刑;及
-1項《刑法典》第 157 條第 1 款a)項,並結合同法典第 171 條第 1
款a)項、第 2 款及第 5 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強姦罪,判處 8 年 6 個
月徒刑。

三罪競合,合共判處 12 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
嫌犯甲被控為直接正犯,以既遂形式觸犯的:
-2項《刑法典》第 158 條,並結合同法典第 171 條第 1款a)項所

規定及處罰的性脅迫罪,因被 1 項以連犯形式觸犯的性脅迫罪所吸
收而不獨立判處。
*
判處嫌犯繳付 5 個計算單位之司法費,其他負擔及辯護人辯護費澳門幣
1,500圓。
另外,根據8月17日第 6/98/M 號法律第 24 條第 2 款的規定,判處嫌犯
須向法務公庫繳納澳門幣 800 圓的捐獻。
*
判決確定後,將司警化驗所退還的物品銷毀。

*
通知身份證明局作刑事記錄登記。
由於決定要件沒有改變,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 186 條之規定,在本

判決確定前,嫌犯仍須遵守在本案中所規定的羈押措施。

第 788/2007號上訴案 第15頁/共 24頁


著令通知,並通知雙方若不服本判決,可於10天法定期間內向中級法院提
請上訴。

......」(見案件卷宗第 223至 230頁的判決書中文內容,當中部
份具體資料基於保護私隱需要,已於上文省略)。

嫌犯不服,透過辯護人向本中級法院提起平常上訴,並在其上訴
狀內作出下列結論和請求:
「......

1.
上訴人甲被判處以直接正犯,以既遂及連續犯的方觸犯了一項澳門《刑法
典》第 166 條第 1 款,並結合第 171 條第 1 款a)項規定及處罰之對兒
童之侵犯罪,一項澳門《刑法典》第 158 條,並結合第 171 條第 1 款
a)項規定及處罰之性脅迫罪及一項澳門《刑法典》第 157 條第 1款a)
項,並結合第 171 條第 l 款a)項、第 2 款及第 5 款規定及處罰之強姦
罪,上訴人合共被判處 12 年單一實際徒刑。
2.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合議庭裁決具有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 400 條第
1 款規定之法律問題。
3.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之合議庭裁決違反了澳門《刑法典》第 29 條第 2
款之規定。
4.
因為在判決書中已明確認定上訴人在同一可減輕其過錯之外在誘因而作
出行為,但並未就所犯罪分析是否符合連續犯之要件。
5.
而上訴人認為其犯罪情節完合符合連續犯之要件,雖犯之罪狀不同,但侵
犯之法益亦基本上相同。
6.
上訴人認為證明之事實完全符合連續犯之要件,包括數次實施基本上保
護同一法益之不同狀、實行之方式本質上相同、故意的單一性及誘發犯
罪且大大降低行為人罪過的“外在情況"持續存在。

第 788/2007號上訴案
第16頁/共 24頁


7.
故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合議庭無充份考慮上訴人之犯罪應為連續犯而非
單項犯罪。
8.
在本上訴案中,上訴人之人格及生活狀況為,其屬初犯,承認部分犯罪事
實。
9.
上訴人被指控觸犯之罪行,對加重兒童之性侵犯,刑幅為 1 年 4 個月至
10 年 8 個月,上訴人認為應判處約 3 年之徒刑較為適合。
10.強姦罪,刑幅為 4 年 16 年,上訴人認為應判處約 6 年 6 個月之徒刑
較為適合。
11.性脅迫罪,刑幅為 2 年 8 個月至 10 年 8 個月,上訴人認為應判處約 4
年 6 個月之徒刑較為適合。
12.三罪競合後,上訴人認為判處 8 年 6 個月單一實際徒刑至為適合。
13.故此,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合議庭無充份考慮上訴人的現況而在確定刑罰
份量方面偏重,違反了澳門刑法典第40條及65條的規定。
最後,請求上級法院一如既往作出公正裁判。」(詳見卷宗第268至273
頁的上訴狀內容)。

就該嫌犯的上訴,駐原審法庭的助理檢察長在行使澳門《刑事訴
訟法典》第 403條第 1款所賦的答覆權時,認為嫌犯的上訴無理,並
提出法院應依職權更正嫌犯被判罪成的第一項連續罪行的罪名(詳見
卷宗第274至279頁的葡文上訴答覆書內容)。

案件卷宗移交予本上訴審級後,助理檢察長依照《刑事訴訟法典》
第406條的規定,對之作出檢閱,並發表了下列意見書:

「我們同意檢察院司法官在其對上訴理由闡述的答覆中就上訴人提出的
問題所發表的觀點和意見,認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第 788/2007號上訴案
第17頁/共 24頁


首先,根據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不存在任何將上訴人以連續犯判處的
可能性。

根據《刑法典》第 29 條第 2 款的規定,連續犯的成立除了取決於在短
時間內以本質上相同的方式數次實現同一罪狀或基本上保護同一法益的不同
罪狀這些條件外,也依賴於作為誘發犯罪的同一外在情況的持續存在,且該情
況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的罪過"。

本澳的司法見解也都認為連續犯的成立與否取決於以下幾個前提條件的
同時成立:

--數次實施同一犯罪或基本上保護同一法益的不同犯罪;

--實施犯罪方式的同一性;

--犯罪時間比較接近;

--犯罪故意的單一性;及

--存在一個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的誘發其實施犯罪行為的外在情況。

正如檢察院司法官在其對上訴理由闡述的答覆中明確指出的那樣,從案件
中查明的事實來看,至少在本案中根本不存在任何同樣的外在因素誘使上訴人
數次犯罪從而減輕其主觀罪過。

眾所周知,法律將數個犯罪視為連續犯的根本依據在於同一外部因素的持
續存在決定了犯罪人重複犯罪從而使其主觀過錯得到相當的減輕。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節,應該說上訴人在長達數年的時間裏對其親生女兒
實施了符合性侵犯罪、性脅迫罪及強姦罪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由此而顯露出
其犯罪的傾向及其嚴重的犯罪故意程度;此外,案卷中沒有任何資料顯示上訴
人的故意程度因客觀條件的持續存在而獲得相當減輕,因此不可能以連續犯來
處罰上訴人實施的多個非法行為。

我們所面對的是犯罪競合的情況,上訴人應該以實施數個不同的犯罪而被
處罰。

第 788/2007號上訴案 第18頁/共 24頁


基於以上原因,不能認為上訴人的情況符合法律規定的連續犯的要件。

其次,在具體量刑方面,我們認為原審法院并未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尤
其是《刑法典》第 40 條及第 65 條的規定。

根據《刑法典》第 40 條第 1 款的規定,科處刑罰的目的在於保護法益
及使犯罪行為人重新納入社會。

刑法典》第 65 條則規定法院在量刑時應考慮行為人的罪過、預防犯罪
的要求以及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罪狀的情節,並列舉了法院尤其應
該考慮的情節。

從被上訴的判決中可以看到,在確定適用於上訴人的具體刑罰時,原審法
院考慮了上述法律條文所訂立的標準,尤其是犯罪的情節、上訴人的過錯及其
在審判聽證中的表現、上訴人的犯罪行為對被害人的生理及心理健康以及對社
會安宁所帶來的負面影晌等等。

上訴人雖為初犯,但在長達四年的時間裏通過恐嚇及威脅手段多次對其親
生女兒進行性侵害,這種行為從被害人年僅十二歲時就已開始。由此可知,上
訴人的犯罪故意程度極高,不法行為十分嚴重,對犯罪的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
的要求亦相應提高。

綜合考慮本案的各種情節及所涉及犯罪的法定刑幅,我們認為原審法院量
刑準確,并無不當之處。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上訴人所提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應予以駁回。」
(詳見卷宗第287至288頁的依見書內容)。

之後,主理本上訴案的裁判書製作人對卷宗完成初步審查,並因
應檢察院在答覆上訴時所提出的法院應依職權更正嫌犯被判罪成的第
一項罪行的罪名的問題,命令通知嫌犯的辯護人,好讓其能代表嫌犯
對此發表看法。最後,嫌犯的辯護人並未有對此發表任何意見。

之後,同時組成本院合議庭的兩名助審法官亦相繼檢閱了卷宗。

第 788/2007號上訴案 第19頁/共 24頁


經舉行《刑事訴訟法典》第 414條所指的聽證後,裁判書製作人
再命令通知嫌犯的辯護人和檢察院,以對上訴庭可能依職權把嫌犯被
一審裁定為罪成的三項以連續方式實施的罪名,改判為多項單一罪名
(詳見裁判書製作人於卷宗第301至302頁作出的批示)。

經通知後,駐本院的助理檢察長表示贊同嫌犯應被改判多項單一
罪名成立(見卷宗第 304頁的法律意見)。而嫌犯的辯護人則未有發表
意見。

經評議後,本院現須對上訴作出裁決。

二、 上訴裁判的依據說明

 上訴人在上訴狀內提出下列兩個問題:

1.原審法庭因沒有把上訴人的所有犯罪行爲定性為獨一項連續
罪,而違反了澳門《刑法典》第29條第2款的規定;
2.量刑偏重。
就第一個上訴問題而言,上訴人的連續犯主張明顯不成立。事實
上,連續犯的其中一個法定構成要件,是有關犯罪行為須在「可相當
減輕行為人罪過之同一外在情況誘發下實行」(見澳門《刑法典》第
29條第 2款的結尾部份規定)。而在本案中,綜觀原審法院所已認定
的既證事實,本院並不認為有任何「可相當減輕」嫌犯罪過的「同一
外在情況」。如此,本院依法不得滿足嫌犯的要求,把其被原審認定
觸犯的三項連續罪僅以獨一項連續罪論處。

而在審理上訴人提出的第二個上訴問題之前,本院須一次過先查

第 788/2007號上訴案 第20頁/共 24頁


察原審的判罪罪名是否正確。這是因為除了駐原審的助理檢察長在對
上訴作出答覆時,提出嫌犯的第一項涉及《刑法典》第 166條第 1款
和第 171條第 1款 a項所聯合規定懲處的「對兒童之性侵犯罪」的罪
名,應改判為《刑法典》第 158條和第 171條第 1款 a項所聯合規定
懲處的「對兒童之性脅迫罪」之外,裁判書製作人亦提出了應糾正嫌
犯被原審法院裁定為罪成的三項連續罪名。

根據原審法院的有罪判決,嫌犯一共全以連續方式實施了以下三
項罪行:

─《刑法典》第166條第1款和第171條第1款a項所聯合規定
懲處的「對兒童之性侵犯罪」;

─《刑法典》第158條和第171條第1款a項所聯合規定懲處的
「性脅迫罪」;

─ 及《刑法典》第157條第1款a項和第171條第1款a項、第
2款和第5款所聯合規定懲處的「強姦罪」。

然而,本院在逐一分析原審法院所已認定的既證事實後,認為嫌
犯實不應以這三項連續罪罪名論處,因為正如已於上文所指,由於在
本案既證案情內並無任何「可相當減輕」嫌犯罪過的「同一外在情況」,
所以不得引用《刑法典》第29條的連續犯概念來懲處嫌犯。

如此,經遵守辯論原則後,本院現得依職權糾正原審法院的判罪
罪名,改判嫌犯一共全部以正犯和既遂方式,實施了下列眾多單一(而
非「連續」)罪行:

1. 於 2002年 4月,犯下了兩項《刑法典》第 166條第 1款和第
171條第 1款 a項所聯合懲處的「對兒童之性侵犯罪」,每項罪名的
法定刑幅均為 1年零 4個月至 10年零 8個月的徒刑(而考慮到在本案
第 788/2007號上訴案 第21頁/共 24頁


中的所有既證情節,並特別依照《刑法典》第65條第1款和第2款a、
b、c、d和f等各項的量刑準則,本院認為應對這每一項罪名各處以3
年零 9個月徒刑);

2. 於 2002年 5月至 12月間,至少犯下64項《刑法典》第 166
條第1款和第177條第1款a項所聯合懲處的「對兒童之性侵犯罪」(因
為嫌犯於 2002年(起碼由)5月至 12月間,每星期至少兩次性侵犯其
當時仍未滿 14歲即仍被刑事法律視為兒童的親生女兒)(並因而應每
罪各被處以3年零9個月徒刑);
3. 於 2003年某日,實施了一項《刑法典》第 158條和第 171條
第4款、第1款a項和第5款所聯合懲處的「對兒童之性脅迫罪」,
刑幅 2年零 8個月至 10年零 8個月(並因而應被處以 5年零 6個月徒
刑);
4. 於2003年某日,對當時已滿14歲的親生女兒,實施了一項《刑
法典》第158條和171條第1款a項所聯合規定懲處的「性脅迫罪」,
刑幅 2年零 8個月至 10年零 8個月徒刑(並因而應被處以4年零9個
月徒刑);
5. 於2005年8月某日,對當時已滿16歲的親生女兒,犯下一項
刑法典》第 157條第1款a項及第 171條第1款a項、第2款和第
5款所聯合規定懲處的「強姦罪」,刑幅4至16年徒刑(並因而應被
處以 7年零 6個月徒刑);
6. 於 2005年 9月,至少再犯下三項上述相同法律條文所聯合規
定懲處的「強姦罪」(並應每罪各被處以 7年零 6個月徒刑);
7. 於2005年10月,至少再犯下三項上述相同法律條文所聯合規
定懲處的「強姦罪」(並應每罪各被處以 7年零 6個月徒刑);
8. 於2005年11月,至少再犯下三項上述相同法律條文所聯合規
第 788/2007號上訴案 第22頁/共 24頁


定懲處的「強姦罪」(並應每罪各被處以 7年零 6個月徒刑);

9. 於2005年12月,至少再犯下三項上述相同法律條文所聯合規
定懲處的「強姦罪」(並應每罪各被處以 7年零 6個月徒刑);
10. 於2006年7月31日,犯下一項《刑法典》第158條和第171
條第1款a項所聯合規定懲處的「性脅迫罪」,刑幅2年零8個月至
10年零8個月徒刑(並因而應被處以4年零9個月徒刑);
11. 以及於2006年8月1日,犯下一項《刑法典》第158條和第
171條第 1款 a項所聯合規定懲處的「性脅迫罪」(並因而應被處以 4
年零 9個月徒刑)。
如此,本院根據《刑法典》第71條第1和第2款的量刑準則,經
一併考慮嫌犯所作犯罪事實和人格,認為嫌犯原應為上述11分項所詳
列的共 83項罪行,承擔一定不能低於(但也同時不得超逾)30年的單
一徒刑。然而,基於本上訴是由嫌犯提出,本院雖可依職權以上述方
式糾正其被原審判處的有關罪名,但卻不可真的對其處以30年的單一
有期徒刑(見《刑事訴訟法典》第 399條第 1款的嫌犯上訴不加刑原
則),如此,嫌犯祇須服回原審所已對其處以的12年單一有期徒刑。

而由於嫌犯原被判處的三項連續罪名已被糾正,其第二個上訴問
題已再無意義。但無論如何,從另一角度來看,嫌犯在對其親生女兒
作出連串連禽獸也不如的令人髮指的犯罪行為後,又怎可再奢求比12
年監禁更短的單一刑期?

三、 判決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嫌犯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並依職

第 788/2007號上訴案 第23頁/共 24頁


權把上訴人原被原審法院裁定為罪成的三項連續罪,改為已於上文詳
列的83項罪名,但仍維持其已被原審判處的12年單一有期徒刑。

上訴人須負責其上訴的訴訟費用,當中含10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
的司法費和其辯護人應得的1300元辯護費,而這筆辯護費現由終審法
院院長辦公室墊支。

澳門,2008年5月8日。

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第一助審法官
José Maria Dias Azedo (司徒民正)


第二助審法官
賴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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