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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08.11.九十七年度消債更字第一一七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8-11  当事人:   法官:宋國鎮   文号: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含金融機構債務之債權

人清冊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協議書,並陳明履行至何時毀諾

國稅局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95年、96年國稅局所得資料查詢

清單及聲請人97年1月至7月所得資料證明文件聲請人離職證

明文件聲請人戶籍謄本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碧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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