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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游诉被告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游,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村×号。

被告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映峰居委会×村X号。

原告游诉被告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游诉称:被告龙经朋友介绍于2009年4月7日向原告借款x元,口头约定一年内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未偿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龙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被告龙经朋友介绍于2009年4月7日向原告借款x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其内容为“今借游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2009.4.7。龙”并口头约定一年内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未偿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龙所欠原告游正伟人民币x元,被告龙自愿在2010年9月30日前偿还5000元;在2010年12月30日前偿还5000元;在2011年5月30日前偿还8000元。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新华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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