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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舞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范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廷杰,舞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建亮,舞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5年7月经被告同村人做媒正式建立恋爱关系,当时原告只有20岁,思想单纯,幼稚不成熟,在彼此根本不了解,缺乏感情基础的情况下,即于2005年9月草率成婚。婚后不久,被告的种种劣性即展露无遗。被告性情暴躁,处事蛮横不讲道理,唯我独尊,因此我们三天两头生气吵架,每次吵架被告对我总是破口大骂,且直接辱骂我父母,我不敢还嘴,如还嘴就会招致被告的殴打。更让人不能忍受的是,我已有三个月的身孕,被告将我从床上跺到地上,抬脚从我肚子上踩过。2009年春节过后,因不堪忍受被告的长期殴打虐待,我到广州打工。今年10月份回家,10月9日是儿子的生日,我为儿子购买玩具枪和儿童食品,但玩具枪被被告摔碎,果冻被被告扔了一地,我忍无可忍,同被告发生撕打。晚上被告伙同亲友十几人闯到我家中,威逼我父母将我交出,否则就要动武,此时,我从里屋出来,被告朱某某一把将我摔倒在地,头重重撞在水泥地上,被告同去的其他人,控制住我父母,被告朱某某用脚踩在我肚子上,使我动弹不得,并抓住装人参的盒子向我头上猛摔猛打,直至将盒子打烂,此时我被打得几乎不醒人事,但被告仍不解恨,又用脚照我头上连跺几脚,并将我家的电动车跺坏,后保和派出所民警赶到,对现场进行了拍照,被告家人才散去。间隔一天,被告朱某某于午后,又闯到原告家中,再次对原告进行殴打,先将原告摔倒在地,用脚踩住肚子,用手咔住脖子,用另一只手捶打原告头部,将原告打晕后,又从院后拖到院外沟旁。我清醒后,大喊救命,此时,庄上有人赶到,上前劝阻被告,被告不仅不听劝阻,反而破口大骂。另外又有人劝阻,被告却想上前殴打。后被告又通知其家人,其家人赶到后,扬言:隔三五天到你家闯一场,因派出所民警到场,原告才避免了再次被殴打。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特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儿子朱某晓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说的不实,没有打过原告,被告不同意离婚,若判决离婚,要求抚养儿子,原告支付抚养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朱某某2005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朱某晓,三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不注重感情培养,以致常常发生矛盾。2009年10月9日,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范某某回到娘家,被告朱某某随即赶到原告娘家,双方发生撕扯。2009年10月11日,原、被告又发生撕打,原告范某某均报警,经公安局保和乡派出所出警并进行劝解。

另查明,原告婚前财产有:组合衣柜一套、沙发一套、组合茶几一套,系用被告所送彩礼买的,另被子三条应为原告的个人财产。双方婚后财产为五台电脑。被告称价值5000元,冰箱一台,被告认可已变卖600元,此款由被告保存。

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矛盾不断,常争吵并发生撕扯,并经舞阳县公安局派出所介入处理,现原告范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表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现婚生子跟随原告生活,被告要求抚养,应仍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应依法支持抚养费用,根据当地农村生活水平,以每月90元为宜。原告的个人婚前财产组合衣柜一套、沙发一套、组合茶几一套、被子三条应归原告所有。五台电脑、冰箱变卖的600元应平均分割,冰箱变卖所得款600元,每人300元,五台电脑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2500元,被告辩称以上物品均是自己购买,均系被告个人财产,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朱某晓由被告朱某某抚养,原告范某某自2009年12月1日起每月月底前支付抚养费90元至儿子十八周岁止。

三、原告范某某的个人财产组合衣柜一套、沙发一套、组合茶几一套、被子三条归原告范某某所有;婚后财产电脑五台归被告朱某某所有,朱某某补偿原告2500元;原告朱某某变卖冰箱得款600元给付原告范某某300元。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志方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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