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与刘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8-07-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77号

上海市高某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沪高某三(知)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X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三座X室。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阮某,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俊,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高某某。

上诉人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与刘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就本案的著作权纠纷【即在卡号为x电话卡上使用刘某某绘画作品“黛玉葬花”】向刘某某支付著作权使用补偿费人民币2.3万元整(税后),于协议签字后当场履行;

二、刘某某放弃(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一案中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元由刘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为人民币400元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四、刘某某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6月30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文联

代理审判员马剑峰

代理审判员李澜

二○○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董尔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