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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陈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女,生于1981年1月6日,汉族,汉台区人,系汉台区X镇X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53年3月5日,汉族,汉台区人,系汉台区X镇X村X组村民。

委托代理人姚树全,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09)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被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树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7日早晨7时许,上诉人赵某带着孩子骑两轮电动车,沿赵某沟坎水泥路由东向西朝汉江工具厂行驶,遇同向骑自行车靠右行驶的被上诉人陈某某,被上诉人因避让路人向左靠时,被赵某电动车擦挂倒地,造成被上诉人受伤。

被上诉人被送往汉江职工医院救治,诊断为:1、腰1、2椎体压缩性骨折;2、腰1椎管受压;3、腰1右侧椎弓板线行骨折;4、骶5椎体骨折。于2009年5月19日出院,花医疗费x.92元、门诊费541.5元(住院时门诊费324元,出院后门诊费199.5元);合计x.42元。

2009年8月14日,陕西汉中汉航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陈某某伤残等级及二次手术费用的评估作出陕汉航司所(2009)法临鉴字第X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伤者陈某某腰1、2椎体压缩性骨折内固定术后,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伤残;二次手术费用评估为4000元左右,陈某某花鉴定费800元。

另查明,上诉人赵某已给被上诉人陈某某垫付医疗费用x元。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或寻求处理。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后判决:一、原告陈某某的经济损失x.53元,由被告赵某赔偿85%,即x.8元(被告已付x元,尚欠x.8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清结);剩余15%的经济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负担425元。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上诉人陈某某的经济损失x.53元,二次手术治疗费4000元,共计x.53元。由上诉人赵某赔偿65%,即x.50元。上诉人赵某已付x元,尚欠x.50元。于2010年8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清结。剩余35%的经济损失由被上诉人自行负担。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审原告陈某某负担175元。原审被告赵某负担325元,由其在给付赔偿款时一并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赵某负担125元。其余125元,由上诉人赵某持据到本院领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熊稷藜

审判员赵某新

审判员杨利刚

二O一O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张龙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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