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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闫某某、杨某甲、杨某丙、马某某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6年4月28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某,男,生于1972年5月22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个体运输业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男,生于1968年10月20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个体运输业者。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女,生于1973年11月24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略),农民(系杨某甲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丙(又名杨X),男,生于1983年10月26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个体运输业者。

委托代理人:庞某,女,生于1988年12月27日,汉族,籍贯、住(略),农民(系杨某丙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生于1971年9月24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个体运输业者。

原审原告:叶某某,男,生于1983年12月27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个体运输业者。

上诉人王某某因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洋县人民法院(2010)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被上诉人闫某某、马某柱、杨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杨某乙、杨某丙的委托代理人庞某、原审原告叶某某到庭,上诉人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履行请假手续,依法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春林

审判员韩新军

代理审判员陈平

二O一O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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