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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职务侵占案

时间:2006-09-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刑初字第2527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北京市海淀区八维计算机培训学校出纳,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06年4月21日被羁押,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某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04年8月至11月间,利用担任某京市海淀区八维计算机培训学校出纳的职务便利,采取收款不上交的方式,侵占该校学生朱某某、张某及胡某某交纳的学费共计人民币x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06年4月21日被民警抓获。赃款未退赔。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材料、书证材料、证人任某某、孟某某、郭某某、张某、朱某某、胡某某证言、北京市海淀区八维计算机培训学校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21日起至2008年4月20日止)。

二、继续向被告人李某某追缴违法所得的人民币四万一千七百二十元,发还北京市海淀区八维计算机培训学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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