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赛迪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郁生,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电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国际贸易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惠虓,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强,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2005年1月12日,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与东电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内容为“中国消费电子相关产品品牌产销量月度监测”的《技术咨询合同》,合同的履行期限为2005年1月12日至2006年1月25日。该合同成交价25万元。合同签订后,东电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了首付款15万元,尚有10万元未支付。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为此提起诉讼,要求东电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报酬10万元及违约金5000元。东电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表示,其拒付剩余报酬的原因是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存在一些瑕疵,如报告时间拖延、报告数据有质量等问题。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对此表示认可,双方均表示愿意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东电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前向原告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四万元;
二、双方就二○○五年一月十二日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六百元,余款退回。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薛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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