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海南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男,汉族,1967年出生,临高县X镇X村X村村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
陈某青,男,汉族,1949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乙,男,汉族,1937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宝,男,汉族,1930年出生,住址同上。
林乱凤,女,汉族,1938年出生,住址同上。
吴赵月,女,汉族,1949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强,男,汉族,1956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发,男,汉族,1964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红,男,汉族,1964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上,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春,男,汉族,1961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参,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兵,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弟,男,汉族,1980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养,男,汉族,1977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生,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德,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高,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贤,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川,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民,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坚,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址同上。
王某梅,女,汉族,1942年出生,住址同上。
王某琴,女,汉族,1956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盛,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坚,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盛,男,汉族,1977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红,男,汉族,1962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四,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天,男,汉族,1957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建,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东,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纪,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民,男,汉族,1964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益,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平,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址同上。
刘不小,女,汉族,1959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青,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泰,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址同上。
冯永珍,女,汉族,1973年出生,住址同上。
李某爱,女,汉族,1945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弟,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址同上。
代不六,女,汉族,1976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建,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芸,女,汉族,1975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够,女,汉族,1979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吊,女,汉族,1979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花,女,汉族,1980年出生,住址同上。
钟不园,女,汉族,1973年出生,住址同上。
傅金够,女,汉族,1970年出生,住址同上。
张福英,女,汉族,1942年出生,住址同上。
林桂梅,女,汉族,1932年出生,住址同上。
钟丽霞,女,汉族,1965年出生,住址同上。
王某雅,女,汉族,1942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四,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址同上。
刘赛芸,女,汉族,1935年出生,住址同上。
王某娥,女,汉族,1941年出生,住址同上。
许宝雷,女,汉族,1942年出生,住址同上。
许不伍,女,汉族,1962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梅,女,汉族,1976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雷,女,汉族,1976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妹,女,汉族,1979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男,汉族,1981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甫,男,汉族,1923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发,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汉,男,汉族,1981年出生,住址同上。
王某爱,女,汉族,1956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燕,女,汉族,1977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也,男,汉族,1981年出生,住址同上。
洪琼二,女,汉族,1975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福,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址同上。
郑不苦,女,汉族,1936年出生,住址同上。
王某果,女,汉族,1966年出生,住址同上。
王某三,女,汉族,1957年出生,住址同上。
黄燕芬,女,汉族,1974年出生,住址同上。
李某梅,女,汉族,1932年出生,住址同上。
王某竹,女,汉族,1963年出生,住址同上。
王某芸,女,汉族,1963年出生,住址同上。
林不灵,女,汉族,1935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阳,男,汉族,1980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灵,女,汉族,1980年出生,住址同上。
李某梅,女,汉族,1950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苏,女,汉族,1950年出生,住址同上。
黄宝玉,女,汉族,1973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区,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龙,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排,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风,男,汉族,1959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七,男,汉族,1980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河,男,汉族,1980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永,男,汉族,1937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弟,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得,男,汉族,1956年出生,住址同上。
王某伍,女,汉族,1978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变,女,汉族,1975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灵,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址同上。
陈某吊,女,汉族,1977年出生,住址同上。
王某雷,女,汉族,1970年出生,住址同上。
诉讼代表人陈某甲,男,新盈镇X村X村村民。
诉讼代表人陈某乙,男,新盈镇X村X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曾维军,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高县X镇X村X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某丙,该社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某丁,男,1937年出生,新盈镇X路056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某戊,男,1945年出生,东英镇X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某己,男,1941年出生,临高县X镇X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某庚,男,1945年出生,临高县X镇X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某辛,男,1932年出生,临高县X镇X村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长春市X区X路119号,待业。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男,1966年出生,临高县X镇X街082号。
委托代理人沈某,男,琼海祥顺水产品种苗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略)。
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临高县X镇X村X村98名村民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02)临法经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为,原告对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提起诉讼,必须是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的村民参加诉讼。文川村共有89户,总人口478名,18岁以上成年人有269名,而原告只有98名村民提起诉讼,不足所属村民的半数以上,所以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某壬98名村民的起诉。陈某壬98名村民不服而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主体资格有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之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实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更正书》所签合同,人数内容仅只有71人,而上诉人经依法审查,人数已达98人,依照《最高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对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提起诉讼,必须是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的村民参加诉讼。文川村共有89户,总人口478名,18岁以上成年人有269名,而上诉人只有98名村民提起诉讼,不足所属村民的半数以上,所以上诉人不具备主体资格。上诉人以起诉人数已超过所签《更正书》人数为由而主张其具备主体资格,但所签《更正书》人数并不等同于全体村民人数,故上诉人的上诉缺乏事实依据。据此,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和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少清
代理审判员林彬
代理审判员李某芸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某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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