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山东省博兴县董郎家酒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博兴县华健酿酒厂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6-06-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7号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山东省博兴县董郎家酒业有限公司。地址:博兴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黎金娥,山东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华健酿酒厂。地址:博兴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刚,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

经审理查明,1990年5月20日,原国营山东省博兴酒厂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发的第x号“董郎”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等商品,注册有效期限自1990年5月20日至2000年5月19日。2000年1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第x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山东博兴董公酒业有限公司。2000年7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核准续展注册商标证明:核准第x号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5月20日至2010年5月19日。1994年9月14日,原国营山东省博兴酒厂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发的第x号“董郎家”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等商品,注册有效期限自1994年9月14日至2004年9月13日。1999年10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第x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山东博兴董公酒业有限公司。2004年7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第x号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9月14日至2014年9月13日。2001年6月5日,山东博兴董公酒业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博兴县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还债。2003年1月9日,根据博兴县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博企改字(2002)X号文件的批复,成立了博兴县董公白酒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山东博兴董公酒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同意该物业公司负责山东博兴董公酒业有限公司破产资产的管理、注册商标的使用及职工就业安置等事宜。2003年11月4日,山东博兴董公酒业有限公司部分职工组建成立了董郎家酒业公司,该公司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获准使用“董郎”和“董郎家”注册商标。2004年9月28日,博兴县工商局为董郎家酒业公司出具了知名商品及特有的包装装潢认定书,认定注册商标为“董郎”的董郎家翠竹酒为知名商品、其特有的包装装潢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2005年8月1日,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董郎家酒业公司出具知名商品证书,认定“董郎”商标为滨州市知名商标。2005年4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董郎家酒业公司设计的“董郎”牌董郎家酒的内外包装出具外观设计证书,证书号为x号。2005年2月6日,博兴县董公白酒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授权董郎家酒业公司对侵犯“董郎”和“董郎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2005年11月23日,董郎家酒业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标识及包装物并赔偿损失x元。

另查明,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华健酿酒厂在其生产的白酒上使用了“董乡“牌董乡家酒字样的商标和同名称的外包装装潢。经比较,其商品外包装文字的字形、图形的构图颜色以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与原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和不正当竞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华健酿酒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山东省博兴县董郎家酒业有限公司“董郎”和“董郎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华健酿酒厂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销毁全部印有“董乡”牌董乡家酒字样的标识及包装物;

三、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华健酿酒厂赔偿原告山东省博兴县董郎家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x元。

四、案件受理费1210元、诉讼保全费500元、其他诉讼费363元,由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华健酿酒厂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同义

审判员牛淑华

审判员唐顺江

二○○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刘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