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任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余某甲,北京君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余某乙,北京君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虎振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郑某。
被告北京分中寺家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乡X村农工商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杜某。
本院于2004年2月10日受理原告任某诉被告北京虎振门业有限公司、北京分中寺家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某于2004年2月24日以其所取证据不充分,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虎振门业有限公司、北京分中寺家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某撤回对被告北京虎振门业有限公司、北京分中寺家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姜颖
二00四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侯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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