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黄某辉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0年5月1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钧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乙等人在本区上海某园艺有限公司生梨基地内,因与郭某某言语不和,遂纠集多名男子殴打郭某某。后在该基地二楼办公室走廊内,被告人黄某乙纠集的多名男子对郭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黄某乙亦持刀上前欲劈砍郭某某,郭某某见状后从二楼跳下致右手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因外伤致右桡骨下端劈裂状粉碎性骨折,骨折累及右腕关节面,经手术治疗后3个月余,现右腕关节及手背软组织肿胀,腕关节呈僵直状伴功能障碍,腕关节活动度丧失达50%以上,已构成重伤。

2010年5月12日,被告人黄某乙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乙对被害人郭某某作出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郭某某的陈某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顾某某、沈某某、陈某某、盛某某、叶某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被告人黄某乙的户籍资料,有关收条、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案发及抓获经过和被告人黄某乙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乙能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能自愿认罪,案发后已对被害人作出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黄某乙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黄某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会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俊

审判员蒋华

代理审判员倪建军

书记员严培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伤害案 故意 黄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