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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朗公庙镇王府庄村民委员会诉赵某乙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某甲,任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新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府庄村委会)因与上诉人赵某乙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府庄村委会、赵某乙预交的二审诉讼费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夏智勇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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