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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诉乐东黎族自治县烟草公司场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09-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海南民二终字第27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海南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1957年出生,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东黎族自治县烟草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乐东黎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胡某因场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1)乐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1)乐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

二、发还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武雪丽

审判员苏庆华

代理审判员吕志飞

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蓝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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