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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某某诈骗案

时间:2007-02-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平刑初字第7号

(略)平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平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连某某(别名连某志),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原北京海兴制衣公司经理,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平谷区看守所。

(略)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某某犯诈骗罪,于200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2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略)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玉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连某某于1999年3月至2005年8月间,在任北京海兴制衣公司经理期间,以能在平谷区劳动局办理招工、接工龄等手续为名,先后骗取靳某某、董某某、潘某某、杨某某、闫某某等人人民币共计27万余元。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连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连某某在庭审时辩称,其所收的钱均用于单位职工发工资等,并没有自己挥霍。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连某某于1997年11月10日任北京海兴制衣公司(以下简称海兴公司)经理。1999年3月至2005年8月,连某某以自己能在平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招工、接工龄等手续为名,先后骗取本公司职工闫某某、杨某某、潘某某等人以及社会其他人员毕某某、靳某某、董某某等人民币共计25.6万余元。

被告人连某某于2006年2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经法庭调查质证,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潘某某陈述:海兴公司的经理连某某以把其招入该公司做职工,接15年工龄,并给办退休手续为名骗走其人民币x余元。第一次是1999年春天其给连某某接工龄款人民币9000元,第二次给1224元,第三次是2000年1月3日给海兴公司会计刘长义1224元,第四次是2004年3月29日给连某某7000元,最后一次是2005年1月25日给连某某7676元。后发现只接了2年零4个月工龄,才知道被骗。

2、被害人王某甲陈述:2001年4月,连某某让其把关系放到他的单位,他给办退休手续,后不到一个月,其将身份证、户口本等交给连某某。2003年12月的一天,连某某打电话让准备5000元(交统筹款办退休),后其将5000元送他家去了。到现在退休手续也没办下来。

3、被害人赵淑兰(海兴公司职工)陈述:其是1992年到公司上班的,怕上班时间短,将来退休受影响,问过连某某能否接工龄,他说行,后连某某向其要4000元,2003年6月其给了他4000元。2004年退休后,发现工资不对,找到连某某问是否接了,连某接了工龄,其到劳动局查,发现未接。

4、被害人杨某兰(海兴公司职工)陈述:2002年厂子停产了,其准备调走,跟连某某说打算接工龄,连某他能办,跟其要x元,说是接工龄等费用,2003年6月28日其给连x元,以后问他怎么样了,他说工龄接上了。2005年4月份,他又说补交医疗统筹款,其又给他4000元。后到劳动局查了一下,发现连某某没给接工龄。

5、被害人杨某某(海兴公司职工)陈述:2003年10月份,其听说能接工龄,就找到连某某,连某他给办。2003年10月23日连某走5000元钱,说是接工龄钱。后连某交700元统筹款,2005年4月11日,其和同事闫某某每人给他700元,同年8月,连某没指标,并说9月份有指标,8月22日其和闫某某每人又给他250元。后连某某找不到了。

6、被害人闫某某(海兴公司职工)陈述:连某某说能办接工龄,将来办退休,其被连某走5950元。第一次是在2003年10月27日给他5000元,第二次是2005年4月11日给他700元,第三次是8月22日给他250元。后到劳动局查过,连某给办。

7、被害人董某旺(原海兴公司职工)陈述:其和妻子刘明燕都在海兴公司上班,连某某让其把差的养老保险钱交了,其在2005年3月24日给了他2000元,8月份,连某刘明燕以前的养老保险没办,又收了其300元。后到劳动局查了,发现他没给交。

8、被害人张桂芝(海兴公司职工)陈述:以前连某某说能将其转为正式职工并办理退休手续,2002年11月份,其找连某这事,连某需要钱,后分三次给他x元。但他没给办。

9、被害人芮某某陈述:其以前在平谷经委上班,想给弟弟接工龄,问过连某某能不能接,连某某说能接,让准备5000元,2003年5月28日其给他5000元。2004年7月份,连某办病退又要走5000元。2004年7月23日下午,连某办好了。2004年12月2日,连某某说钱不够,又要走5000元。后听同事说连某某骗人,他办不了,其到劳动局查了,发现连某给办。

10、被害人齐某某陈述:2003年10月份的一天,连某某说能办招工、接工龄等手续,其让连某一下张某乙办接工龄等需多少钱,后连某诉说得x元,其将钱送他家去了。过几天,连某办了,其去劳动局查,发现劳动局档案里没有张某乙的名字。

11、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03年5月份,连某某让其把关系转到他们厂子去,将来办退休,后来其和姨夫齐某某说了,并于2003年11月份左右将x元钱通过齐某某交给了连。到现在也没办下来。

12、被害人张某丙陈述:2003年底,其找连某某给亲属施连某办退休,连某准备x元钱,说这钱是交大病统筹款和养老保险,后将x元钱交给连。2004年二三月份,连某电话说钱不够,还需3000元,其将3000元送他家去了。7月份,连某能拿退休钱了,再交一个城市容纳费1500元,钱交给他了,2005年初,他说晚上为办退休请客,又给了他1500元。后到劳动局查,才知道被骗。

13、被害人毕某某陈述:2004年初,其让连某某给其儿子办接工龄手续,算他单位的人,连某交9000元,其凑了9000元钱交给连。后连某以办事用钱为由,分4次要走4300元,但他未给办理。

14、被害人靳某某陈述:2004年10月份,其为朋友孙某某托人办招工和接工龄,去劳动局打听时碰到连某某,连某这事他给办,后连某电话说行了,让交x元钱,其将钱给了他。过10多天,连某某打电话说不够,还差3000元,其在平谷区医院门口将钱给了他。后来才知道他没到劳动局去办,并且听劳动局的人讲,这种事根本办不了。

15、被害人孙某某陈述:其托靳某某办接工龄,后靳某电话说,他托的人让交x元钱,其和丈夫赵士发拿钱到老公安局门口,看见靳某某和另一个人,靳某那人说他能办,这人姓连,其把钱给靳某某,靳某把钱给姓连某了,姓连某给打了条,说这钱买18年工龄。后靳某电话说还差3000元,其和丈夫拿钱到医院门口,把钱给靳某某了。

16、被害人董某某陈述:2005年3月初的一天,其在平谷区盘峰宾馆遇到连某某,他说能把关系转到海兴公司,3月4日,其打电话问连某否把妻子的关系一同转到他的单位,连某能,并让带x元钱,其和爱人带x元钱送他家去了,他说5月1日办成,后问过几次,都说再等等。有一天到他家问时,他说和水泥二厂陈宗武关系不错,并答应把其两个亲戚的关系转到那,2005年5月7日,其将亲戚张某丁、侯某某给的x元钱给了连,后连某电话说这两个亲戚的钱不够,于是其又去了连某,分别给6000元、5500元。为给其嫂子梅某某办接工龄,分三次给了连x元,连某说钱不够,先后要好几次,又给连x多元。后到劳动局查,称查不到两个亲戚的信息,便找他退款,其和亲属一起去的连某,连某了5000元,其将1张3000元的收条给了连。

17、被害人张玉伶(董某某之妻)陈述:连某某以给接工龄等为名,骗了董某某及亲属共x余元,其中有董某某夫妻x元,亲属侯某某x元,其兄张某丁x元,梅某某x余元,这钱是连某的,结果没给办。

18、被害人张某丁陈述:2005年5月初,董某某告诉说连某某能将临时工转成正式工,办这事需x元,其和侯某某分别给董x元。但连某给办,后一起到连某要求退钱,连某退了5000元。

19、被害人侯某某陈述:2005年5月份,董某某说,他有一个朋友叫连某某,能办招工、转正式工,后给董x元钱,董某钱给连某某了,到现在连某没给办,人还找不到了。

20、被害人梅某某陈述,2005年7月份,其小叔子董某某说托别人(连某某)办接工龄、退休手续,让拿x元,其将钱给了董,过一个多月,董某差2000元,其又给了他2000元,但没办下来,后董某其1000元,说是从那人手要来的。

21、被害人王某戊陈述,2005年8月22日,连某某找过杨某某、闫某某要钱,说办病退手续。2005年8月26日,连某能给其办接工龄,要走5000元。后经查,连某给办。

22、证人赵士发(孙某某之夫)的证言:2004年8至9月,靳某某托连某某为孙某某接工龄,分两次给姓连某x元钱,到现在也没办成,姓连某联系不上了。

23、证人刘长义(海兴公司会计)的证言:其于1998年到海兴公司,任会计工作。单位的公章在连某某手里。连某给本单位的赵淑兰、潘某某、杨某某、闫某某等人还有外单位的办接工龄、退休为由,收了别人的钱,但只有潘某某的2448元在公司,其他钱公司没收过,也没有收过给外单位人员办退休的钱。

24、证人刘秀伶(平谷经委改制办会计)的证言:海兴公司自2003年没有业务往来,租金不上交经委,查不清租金哪去了,连某某交的票据中没有海兴公司家属院的电费票。

25、证人崔曙光(平谷经委副主任)的证言:2005年8月底,海兴公司职工反映,连某接工龄、办退休为名,收了职工钱,但没办成。后经委到海兴公司进行审计,没有找到连。

26、证人周新荣(平谷区经委工作人员)的证言:在连某某交的票据中没有赵淑兰的收款条,海兴公司属倒闭企业,没有经济流动,在审计时,连某某也讲不清自己的财物情况。

27、证人刘碧文(平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主任)的证言:接工龄要符合一定的条件,2003年10月以前能办,现在办不了,孙某某、侯某某、张福田、张某乙、王某甲、梅某某未交过社会保险,也没有人找过给他们办招工、接工龄手续。

28、证人刘亚伶、张超坤(平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工)的证言:经查,没有董某某、张某丁、侯某某、王某甲等19人的招工手续。

29、证人陈宗武(平谷区第二水泥厂厂长)的证言:其并不认识连某某,没有人找过为本厂的侯某某、张福田办理临时工转正手续。

30、证人刘长青、陈继(分别系平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纪检组组长)的证言:连某某未找过二人办理招工、接工龄手续,接工龄有一定的条件,自2003年10月起,劳动局在招工、接工龄手续上就规范了,2004年12月停办了。

31、证人尹某某的证言:其是2003年3月承租的海兴公司,同时胡振军也承租了,电费都是由连某某向其和胡振军收的,已经交清了。

32、证人顾鹏(平谷日月生辉歌厅服务员)的证言:2005年夏天,有一个60多岁的老头(连某某),经常到歌厅,基本上每天都来。

33、(略)公安局文检鉴定书证明:30张收条上的字迹是连某某所写,其中9张上的“北京海兴制衣公司”印文与单位提供的印文样本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

34、户籍证明证明连某某出生于1943年8月15日。

35、到案经过证明连某某于2006年2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36、收款条等相关书证证明连某某收款的具体数额。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连某某骗取他人钱财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略)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连某某犯有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连某某关于其收取的款项用于职工发工资等的辩解,缺乏相应的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连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连某某诈骗所得人民币二十五万六千五百五十六元退赔事主(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赔偿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王某文

代理审判员白长祥

代理审判员白雪英

二00七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苗京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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