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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抢夺案

时间:2008-03-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鼓刑初字第058号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鼓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略)。2004年8月因犯抢夺罪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7年7月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抢夺犯罪2007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抢夺罪,于200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在开封市X街北段,抢夺被害人秦某某的黄某耳环一对(价值1298元),销赃得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秦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证言、被告人黄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抢黄某耳环发票、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所有的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2月13日起至2008年6月12日;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伟

二00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胡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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