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淅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男,生于1980年。

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83年。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并抚养婚生小孩。并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结婚证;

2、计划生育证明;

3、村委会证明材料;

4、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清河派出所的证明材料。

被告缺席无答辩。

本院为了查明案情,向被告嫂子进行了调查,证明原告所诉属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7月3日登记结婚。2007年3月婚生一男孩,取名周x。婚后双方常为家务琐事生气。原告于2008年1月到北京打工,被告于当年3月带着小孩到原告处居住生活,被告生活至5月1日晚,乘原告未下班之机将孩子留在出租房屋床上离家出走。原告回家发现此事后,立即联系亲朋好友到处查找无下落。原告立即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清河派出所报案,至今杳无音讯。原告于2010年5月20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5月25日向被告发出公告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被告在公告期届满后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结婚后不注意夫妻关系的培养,常为家务琐事争吵生气,且于2008年5月1日晚留下小孩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及抚养孩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周x随原告周某某生活。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书岗

人民陪审员李桂忠

人民陪审员史宏亮

二O一O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汪新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